《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义务教育课本做出了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
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零售价。”“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义务教育教科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修正。使教育跟的上时代的发展,为了时代的需要,在编撰过程中,总会删除陈旧的与时代脱节的内容,换上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的内容。以便为国家培养站在时代前沿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