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0〕16号〉)。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设置情况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包括简称)印发给你们。丽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民宗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相关工作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或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指导处理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四)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积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积极促进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和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丽江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指导宗教领域重大节日庆祝活动。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了解掌握周边国家、地区的宗教情况,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承办丽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领导分工
杨学文(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市民族宗教局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组主体责任。
郭明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经济发展、团结稳定、示范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市场整治、老干、工会等工作。分管经济发展科、监督检查科、创民办。联系市佛教协会。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杨建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局局长):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保密、档案、财务、干部人事、招投标、佛教、道教、民间信仰、宗教团体建设工作、机关政务和事务协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负责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局工作,分管办公室、宗教业务一科、宗教团体科。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李文宝(副局长):负责城市民族、行政审批、扶贫(行业扶贫)、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反恐、维稳、国家安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文教科、宗教业务二科。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杨学高(二级调研员):协助郭明生分管老干、工会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熊宗林(四级调研员):协助杨建勋分管宗教团体建设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史志编纂、安保工作。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在局党组的具体领导和局务会统一安排部署下,领导个人实行分工负责制,相互协作配合,发挥好整体功能,形成合力。
郭明生——李文宝杨建勋——熊宗林
备注:郭明生副局长驻村期间负责工作分解:除市佛教协会由杨建勋暂为联系外,其余工作均由李文宝副局长暂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承办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事宜,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团(组)并承担其他接待任务;管理民族工作经费;;负责机关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拟订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监测、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并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民族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承担自治县重大庆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做好项目的调查、饰选、申报、争取以及实施督促、检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组织民族地区与市内外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协助民族地区参与有关外资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及引进外资工作;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文化教育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发展、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旅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了解我市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宜;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民族中学、民族高中班、寄宿制、半寄宿制校点等民族教育工作;联系丽江市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的业务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傲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五)宗教团体管理科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联系,管理,服务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宗教团体,帮助各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培养宗教团体人才;审核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负责引导宗教团体做好抵御渗透工作;指导、推动宗教团体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工作。
(六)宗教业务一科
负责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业务及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指导各县(区)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管理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上层人士;负责培养、教育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帮助搞好自身建设;负责佛教、道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负责审核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
的行政执法、涉外交往、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等工作;负责引导宗教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工作。
(七)宗教业务二科
负责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业务及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指导意见;指导各县(区)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培养、教育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教职人员,帮助搞好自身建设;负责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负责管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负责联系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宗教上层人士;审核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行政执法、涉外交往、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等工作;负责引导宗教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工作。
(八)监督检查科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负责监测、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并提出工作建议;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方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指导县(区)做好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