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办字〔2015〕7号),设立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职业培训机构。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相应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九)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编制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保值增值等管理办法,对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级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丽江市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丽江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丽江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宣传、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项目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组织定期发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负责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年度计划、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特殊群体就业失业援助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承担丽江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负责市人力资源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调、指导各级各类企业人力资源招聘,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指导,承担各类人力资源招聘,开展人事代理、人才测评等服务工作,加快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承担高校毕业生报到、注册、登记、统计及档案接收、转移、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指导。承担丽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丽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丽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及管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和发证、技师聘用管理工作,牵头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及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管理,指导市技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人员推荐、选拔和管理,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方案核准、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监督职称考试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登记管理、公开招聘、合同鉴证、转正定级、竞争上岗、人员调配、辞职(免职)辞退、考核、奖惩等工作。
(九)工资福利科。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的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工作。
(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的配套政策、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审核认定市直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及补缴资格,承担市直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指导和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负责市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备案审核并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科。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等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和提前退休审核等工作。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科。拟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清算;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个人账户管理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兑付、管理、监督;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和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经办服务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员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基金监督审计科。负责依法监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其他社会保险资金及机关、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查处涉及相关基金、资金管理的重大案件。承担丽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农民工工作科。负责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丽江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关系科。负责组织实施和规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市属以及省属、中央驻丽企业集体合同审核、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等工作;负责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丽江市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丽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科。负责统筹拟订丽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承担丽江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考试管理科。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就业考试笔试考务工作;承担各类职称及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考试考务、考后资格复审及证书发放工作;承担本局组织的其他各类人事考试工作。
(十九)信访科。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承担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担综治维稳日常工作。
(二十)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综合管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承担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推荐和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直属单位
一、丽江市社会保险局
丽江市社会保险局,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负责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等事务;
3、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全市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决算及基金的月度、季度会计报表;定期进行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4、拟订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续接和终止工作的办理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5、拟订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帐户登记和档案管理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6、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指导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工伤人员、供养遗属基础数据库;参与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建设、管理、运用、维护养老、工伤保险信息及业务操作系统;
8、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9、负责市级参保单位工伤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支付并将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纳入统筹管理。
10、组织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培训、咨询工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
11、经办市级管理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负责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负责市级管理单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
12、经办市级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以及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审核发放,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夕阳红”活动中心直接管理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组织全市管理单位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活动。
13、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丽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丽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加挂丽江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丽江市职业介绍中心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方式,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负责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编制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全市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组织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吸纳就业等人群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3、组织实施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对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4、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
5、负责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录用备案。
6、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就业的具体事宜;为到我市就业的区外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提供就业服务。
7、承担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就业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务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服务。
8、承担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
9、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0、负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11、组织实施全市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就业。
12、综合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具体经办中央、省属驻丽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发放工作。
13、开展劳动事务管理工作。为流动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档案管理等社会保障代理服务。
14、开展全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工作,指导下级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好专项资金。
15、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丽江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丽江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开展跨市、跨省直至跨国劳务输出。
2、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谋求相关机构或组织的基金支持,争取成为利用外资实施劳务输出的机构。
3、开展“定单”式的劳务输出前的职能培训。
4、利用我市的旅游资源吸引外地、外省相关部门,开展多门类的劳动保障研讨工作。
5、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丽江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处
丽江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处,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具体办理国企改革中企业内退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内退生活费发放、各种社保关系续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等劳动保障事务)。
2、为建筑行业民工代发工资;代收缴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负责管理指导丽江市一区四县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
4、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初聘人员的初聘培训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任职培训;
2、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参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设计及培训相关教材的编写工作;
4、指导各县(区)培训中心业务工作;
5、承办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2、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管理、监督、建设工作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的制定,承担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
3、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的规划、建设、管理、标准制定工作。
4、指导各县(区)、市直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七、丽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丽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2、承担本市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办理工作,依法组织仲裁庭,调解、仲裁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本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4、指导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工作。
现任领导
副局长:杜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