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银行
一种银企结合制度
主银行制度是指公司以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贷款行并接受其金融信托及财务监控的一种银企结合制度。在主银行制度下,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固定地由一家银行提供。与此同时,主银行对企业拥有相机介入治理的权利,甚至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权的股份。这是日本在战后以间接金融制度为基础以集团企业为范围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历史根源
日本金融体制和主银行制度形成的历史根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1927年银行危机后所建立的银行体制,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在战后经济民主化过程中,金融业的改革目标有两个:一是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二是形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隔离的制度。由于在解散控股企业时没有解散财阀银行,结果战前日本银行体制延续下来,再加上日本政府的保护政策,银行业没有形成类似美国的充分竞争的格局。另一方面,由于保留了财阀银行,为日本企业以产权方式重新结合以及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战前银行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后,日本银行业不断发展。早期日本对银行业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银行数量多、规模小。1923年,由于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得不到妥善处理,1927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事件,1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
“昭和银行危机”的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此,1928年日本政府公布了《银行法》,该法要求:普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需要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营权力,当时的银行合并并不顺利,直到进入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另一方面,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城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金融管制时期的主银行制度雏形
1931年“9·18”事变后,日本加快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日本金融业进入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优先获得资金。1944年日本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将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这就是战后形成的主银行体制的雏形。战后解散财阀后,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企业保留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建立的企业与银行的“配对”关系,并在此墓础上逐步发展成战后以持股关系为纽带的主银行制度。
经济民主化时期对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
战后,为了稳定货币和支持经济重建,盟军司令部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措施较少,基本没有改变战前已经形成的银行体系。首先,在解散财阀过程中,旧财阀集团的城市银行没有一家被列为控股企业,也没有一家成为被集中取缔的对象。这样,旧财阀的金融企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其次,为了限制财阀企业的重新聚集,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率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但1949年第一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只禁止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持有股份。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不仅进一步降低了对银行和事业法人持股的限制,而且把持股限制由5%提高到10%(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把法人持股限制比例从10%降低到5%.但允许法人机构在10年后达到5%的限制性标准);第三,1947年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为范本制定的,禁止商业银行和其附属的信托企业承销、持有和交易企业证券,目的是建立美国式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的金融体制。1948年又根据占领当局的意向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结果导致日本与美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不一致的地方,美国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有限的自有资金和独立的信托部持有企业股票,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承销证券等投资银行的业务。日本银行也不能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但却可以直接持有企业股票,存款可以通过银行转化为股票投资。
1949-1964年是日本个人持股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但在这一时期,法人持股比率不断提高,个人持股比率不断下降。1949年,日本股票市场重建时,日本个人持股达到最高的69.1%,法人持股只有28.1%,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为12.5%,银行持股只有9.9%.到1964年,个人持股比率降低到45.6%,法人持股比率上升到52.3%,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率提高到35.9%,而银行持股比率上升到21.6%.银行持股比率提高意味着银行与企业通过产权方式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为主银行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战后银行系列贷款曾经一度消失。为了对付战后的通货膨胀和资金短缺,1946年日本发布了金融紧急措施令。当时,大银行资金力量薄弱,不能充分提供资金。1947年1月,日本政府设立了“复兴金融公库”,采取低利息贷款政策,优先向工矿业等重点基础产业贷款。1947-1949年间,“复兴金融公库”提供的贷款总额达1239亿日元。
1948年盟军司令麦克阿瑟向日本首相吉田茂下达了“经济安定九原则”特别指令,主要内容是通过超平衡预算、稳定工资、强化物价管制、制定单一汇率、振兴出口等措施,促进日本经济自立和国际化。“经济安定九原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美国人道奇,因此又被称为“道奇路线”。1949年日本强制实行“道奇路线”,致使日本股票市场重建不久就陷入萧条。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引起的“特需景气”给萧条的日本经济注入了活力。1950年3月,日本政府又批准11个城市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专门银行,先后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协同组合的金融事业的法规》、《互助银行法》和《信用金库法》等,并成立了专门为设备投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日本开发银行”。“特需定货”为企业恢复创造了机会,企业投资扩大,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大银行负责提供资金,自此以后,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系列贷款体制确立了起来。
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制度的完善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企业的扩张也使主银行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在主银行与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主银行制度通过银行与企业建立双向互惠交易关系得到强化。这种互惠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大企业对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企业拥有自己的主银行,不仅能够满足资金需求,而且能够通过主银行调节金融周期。当日本政府周期性地采取金融紧缩政策时,主银行减少对其他企业的贷款,以保证向系列企业提供贷款。因此,以大银行为主银行的企业比其他企业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2)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银行的存款越多,贷款和收益也越多。由于系列企业从其他银行获得的贷款将存入主银行,使主银行的存款增加,以某一银行为主银行的企业越多,该主银行就能够得到更多的存款,该银行的实力就越强。相反,非主银行和系列企业少的银行法人存款少,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各个银行都试图通过对企业的系列化扩大自己的范围,拥有系列企业很少的银行,或者未能成为大企业的主银行的银行,只能以辅助银行的身份向企业提供贷款。
(3)城市银行把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自己的体系,通过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份和派遣董事,使其成为自己的辅助银行,参与银团贷款。同时,城市银行与同一集团内部的信托银行、生命保险企业保持密切关系,通过对辅助银行的系列化和横向合作,增强了自己的作用。
1974年,法人持股比率达到63.9%,银行持股比率进一步上升到33.9%.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与系列企业的结合是一种互惠交易,一方面,主银行制使大型城市银行迅速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主银行制的发展也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对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企业与银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1975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稳步增长,这期间的主银行制度走向成熟,银行持股比率稳步提高。1990年,银行持股比率提高到41.6%.
金融体制与主银行的发展
日本政府对银行系统的保护措施是主银行制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1)日本银行严格控制城市银行的资格。20世纪50年代以后,15家城市银行由于银行之间的合并减少到10家。新增城市银行是通过批准现有城市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实现的,这样,城市银行就在政府的保护下具有了垄断地位,降低了银行业的竞争。
(2)政府通过对银行的直接监察和奖优罚劣,维护银行体制的安全运行,防止银行破产,实际上为银行捉供了“保险”。日本银行和大藏省对银行实行严密监控和审慎控制。大藏省银行局可任意检查银行的账簿,一旦发现问题,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同时,日本银行通过其信贷部密切监控银行的正常运作,定期现场稽查。当一个银行被证明管理不佳,需要资产重组时,大藏省会派人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或总裁。对于银行间的兼并也都是由政府操作的。日本银行还通过城市银行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发放,奖励那些在救援不良企业中有功的主银行。
(3)银行为日本银行和大藏省退休的官员提供工作,特别是到大银行担任重要职位,是一种对官员在任职期间努力工作的奖励。这种惯例体现了政府和银行的密切关系,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促使官员为维护银行的稳定而努力工作,并且促使监督官员与大银行保持一种默契的良好私人关系。
作用的方式
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关系。因此,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的主银行,应该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控制企业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但是,在日本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主银行在企业正常的情况下不会控制或操纵企业,原因是:(1)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形成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控制的局面;(2)企业相互持股的目的是为了形成稳定的长期交易关系,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以后,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长期交易的收益大于通过短期控制所带来的收益;(3)在日本经济中存在大量的隐含契约,这些隐含契约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行为期待,其约束力甚至比正式制度还强,谁违反了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他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主银行不谋求控制企业就是基于这样一种隐含契约,这在建立主银行关系时就已经形成了。
日本主银行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与企业保持距离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企业要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否则,主银行介入企业管理不仅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且是一种责任,这种治理方式被称之为“相机治理”。更确切地说,相机治理是指这样一种机制:在企业经营处于良好的状态下,主银行通常并不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在企业经营恶化的情况下,主银行根据情况干预企业内部事务,包括债务展期、减免利息、注入资金等金融援助措施,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主银行会通过派遣管理人员接管企业。
金融援助
在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或出现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以不同的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于预,其首要措施就是金融援助。金融援助是指主银行单独或组织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给企业以金融方面的支持,包括推迟支付利息、降低贷款利率、减少或豁免企业应付的利息、推迟或暂停偿付贷款本金、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等等。这些措施一般要持续3-5年。主银行在实施金融援助时,同时会要求企业提出一个恢复或调整计划,计划的制定需要和主银行磋商,得到银行批准后才能执行。
在实施金融援助的过程中,主银行发挥主导作用,不仅要对财务恶化的企业命运负责,还要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负责。一般情况下,主银行的利率降低幅度通常要大于其他银行,而且可能会购买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或承担更多的债务。对问题相对不是很严重的企业,主银行采取金融救助的方式。如果企业陷入了更加严重的危机,主银行会更深入地介入企业管理。
接管企业
如果企业财务恶化继续发展或陷入破产状态,主银行就会通过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接管企业,对企业进行重组,这种情况称之为主银行接管。常见的措施有:(1)注入紧急援助资金,为企业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2)派遣银行高级雇员替代或充实企业经营者队伍;(3)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4)重组企业内部组织系统;(5)实施裁减人员、降低成本等一系列措施;(5)调整企业金融结构,包括债务水平、融资方式、股权结构;(6)安排与相关企业合并。
对马自达公司的干预是一个很好的案例。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马自达公司生产的旋转式发动机汽车因耗油量大,市场需求大幅度降低,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马自达公司的主银行住友银行和住友信托及时进行干预,首先把银行的一大批高级管理人员委派到马自达公司出任董事或各部门主管;其次是向马自达提供优惠贷款;第三是要求该公司把一部分股份卖给银行;第四是住友集团的综合商社全面负责马自达产品的销售。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马自达公司顺利地渡过了这场危机。
主银行的作用
日本企业的主银行干预活动替代了美国的股票市场接管机制。从主银行对企业的干预过程中可以看到,主银行所作的绝大多数工作类似于美国的企业重组:原有的经营者被免职、委派新的管理人员、注入新的资金、重组债务、改变股权结构等等。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虽然很少出现美国式的股票市场并购,但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被认为起到了接管市场的作用,即日本存在银行接管市场。
由于存在银行接管的可能性,在正常状态看不到银行控制,可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潜在接管的威慑力。因此,青木昌彦(1998)提出日本企业是受到来自职工(包括经营者)集团和金融集团双向控制的“二元制”企业。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中,职工集团因追求收入增加而具有减少投资的短期倾向,金融集团追求的是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收益,经营者受到来自这两个集团的压力,符合他们要求的唯一途径是扩大投资、提高市场占有率,创造利润。
主银行对企业实施的金融援助和接管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不破产的“保险”。从理论上说,企业会因有这种保险而倾向于从事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但由于债权人对风险的回避性,主银行并不鼓励企业投资收益高但风险大的项目。从另一方面看,企业从主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要高于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成本,这意味着企业从主银行获得不破产的“保险”是需要付出费用的。
面临的挑战
由于政府为银行提供不破产的“保险”,而主银行为企业提供不破产的“保险”,20世纪80年代后,在双“保险”的刺激下,银行和企业的过度借贷行为使金融风险加剧,导致80年代末的泡沫经济膨胀。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
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对银行业造成了极大冲击,北海道拓殖银行、东洋证券、山一证券、八佰伴等一批金融机构纷纷倒闭,极大地削弱了主银行的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银行持有大量企业股票,在股票市场上升时,银行能够获得丰厚的资本溢价收益。当股票市场全面下跌时,银行资本会随之缩水,银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2)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大多数是抵押贷款,企业的抵押品主要是房地产、设备和股票。如果以经济高涨时期膨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品,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破产和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会使银行得不到应有的贷款保障,结果形成银行不良债权;(3)主银行助长了企业参与房地产投资、设备投资和股票投资,是导致80年代末日本经济泡沫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泡沫经济破碎以后,银行又是最大的受害者,企业大量无法收回的投资、破产、倒闭最终转化为不良债权。大量不良债权降低了企业的活力和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进一步制约了日本经济走出低谷,使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而长期低迷的经济又进一步使不良债权越积越多,结果形成了恶性循环。
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银行纷纷裁减人员,收缩海外业务规模。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仅影响银行的经营战略,也迫使主银行调整对企业的持股方式和援助方式。主银行因其自身实力的衰落,无法为众多企业提供长期援助,企业融资方式由主要依靠主银行转向海外融资和直接融资。同时,由于主银行的资质下降,主银行无力支撑长期持有股票,不得不买出部分股票,主银行对企业的影响也因持股关系的削弱而降低。
制度再认识
综上所述,日本主银行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紧密的银企关系,这种紧密的银企关系既是造就日本经济奇迹的主要动力之一,也是制约日本经济摆脱长期低迷的主要障碍。
首先,主银行制度的有效性需有外部条件的配合,这个外部条件就是经济增长。在经济增长时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银行能够获得持股企业的股票溢价收益和贷款利息,企业与银行处于良性互动状态。主银行支持企业投资,企业发展为银行带来丰厚收益,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在经济萧条时期,经济不景气将使大量企业陷入困境,客观上也削弱主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救助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危机可以直接转化为银行危机,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构成威胁,结果导致企业与银行的双向恶性循环,使经济难以摆脱长期萧条的困境。因此,主银行制度具有双重作用。在经济增长时期,企业与主银行形成了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能够促进宏观经济更加快速的发展;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与银行也会产生不良债权的恶性循环,使宏观经济难以摆脱长期低迷状态。
其次,路径依赖对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虽然日本曾经出现了建立美国式银企分离制度的机遇,但路径的作用使日本朝着建立主银行制度的方向发展,而且这种趋势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得到强化。尽管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紧密银企关系的弊端暴露无遗,但路径依赖使日本主银行制度改革面临重重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日本摆脱了导致不良债权恶性循环的制度性因素,日本经济才能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主银行制度只是形成日本不良债权恶性循环的制度之一,日本的企业管理模式。文化传统等众多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日本经济重新获得活力需要这些具有多重均衡性制度的整体变迁,而这一过程是一个长期而痛苦的。因此,主银行制度的转变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其他制度安排的变化也对其有着重要影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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