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辩证法作为概念辩证法、头脑中的辩证法,属于意识的范畴。同“
客观辩证法”相对。指
客观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以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概念辩证法。恩格斯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所谓的客观、主观都是相对而言的。
与主观辩证法相对,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辩证运动及其规律。属于物质的范畴。
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规律和内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
客观事物的基本规律,即
对立统一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主观辩证法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等
思维形式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发展和矛盾运动,表现为人的
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的
逻辑形式、规律和规则,而这一切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头脑中以逻辑的规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通过不自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别性表明,要实现
认识世界和
改造世界的目的,就不仅要研究客观辩证法,而且要研究主观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
范畴体系,就其反映的客观内容而言,它是客观辩证法;就其理论形态而言,又是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是主观随意的、完全脱离客观的纯主观的
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