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辩证法
哲学领域术语
主观辩证法作为概念辩证法、头脑中的辩证法,属于意识的范畴。同“客观辩证法”相对。指客观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以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概念辩证法。恩格斯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所谓的客观、主观都是相对而言的。
定义
与主观辩证法相对,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辩证运动及其规律。属于物质的范畴。
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后者反映并依赖于前者。
主观辩证法以客观辩证法为实际内容。
主要区别
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规律和内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客观事物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二者之间的同一决定了认识论逻辑学辩证法的统一,但这种同一又是包含差别的具体的同一。
主观辩证法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发展和矛盾运动,表现为人的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规律和规则,而这一切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头脑中以逻辑的规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通过不自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别性表明,要实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目的,就不仅要研究客观辩证法,而且要研究主观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体系,就其反映的客观内容而言,它是客观辩证法;就其理论形态而言,又是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是主观随意的、完全脱离客观的纯主观的辩证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20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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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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