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本税、独立税、正税。“附加税”的对称。正税指通过法定程序由最高权力机关公布税法、或授权拟定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开征,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并正式列入
国家预算收入的税收。
正税与其他税没有联带关系,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正税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保证国家实现各项职能的资金需要,通过税收分配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东南亚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普遍规定有许多同时征收其他附加税的税种,即为正税。在旧中国,也有把主要税种称作正税的。例如清代的田赋、丁银称作正税,而把苛杂的税收,如盐课、牙帖、当税、契税等,都统称为杂税。中国现行税制中,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类所得税 ,农业税等,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都是正税。其中,有些税种,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在征收正税之外,还要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