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权利主要是国际
海洋法上的概念,是指一种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权利。比如沿海国家在领海享有主权,那么其在领海的主权权利可以表现为:1、属地
管辖权;2、对资源的专有权;3、沿海航运权;4、战时中立权等。
主权权利可以看作是主权派生的权利。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最高的也是平等的,主权国家不受其他任何国家的控制和干预,不接受任何超
国家的制裁。主权与国家不可分,而且作为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它是法律权利的渊源和解释。主权权利,则表现为国家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权利,是具体的一种或几种权利。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国家授权的方式行使权利。可见,在性质上,主权是抽象的,主权权利则是具体的权利;在位级上,主权高于主权权利,前者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后者则是由国内法律规定的;前者作为法律权利的渊源,派生出具体的各项管理权利。
主权是不可分的,而主权权利是可分的;主权在本质上不受分割和限制的特性,正为主权权利在具体意义上接受协调和制约乃至分割和限制提供了可能。从主权平等原则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一国主权不受他国主权的限制和分割。主权作为一种最高的权威,如果受到另一个主体的干涉,主权也就不存在分割的可能,而是会消灭。因为在国际实践中,若一国接受了他国的控制,其结果必然是本国主权的丧失。相反,主权权利作为政府管理具体事务的权利,是可以而且应该分割的。主权权利经法律授权和规定,可以分割为管理各项不同事务的权利,还可以分割为由本国政府部门行使的权利和由其他国际组织甚至是其他国家行使的权利。尤其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有必要让渡一部分主权权利,以争取更大的本国国家利益。
无论是质上或是量上,主权和主权权利都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限制和让渡主权权利不同于削弱主权。全球化要求全球范围的交流和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不得不限制甚至放弃一部分原本专属于本国的权利,而共同致力于全人类的协调发展。实际上,各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