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即人对他人意图的推测与判定。主体间性有不同的级别,一级主体间性即人对另一个人意图的判断与推测。二级主体间性即人对另一人关于其他人意图的判断与推测的认知的认识。例如,A知道B知道C想要在中午与A一起去吃饭,那么A便是进行了二级主体间性的判断。通常人们最多能进行五级主体间性的判断,五级以上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
提出背景
主体间性是
拉康提出来的,在阐述中他给
现代性的
主体性以致命的打击。他认为,主体是由其自身存在结构中的“他性”界定的,这种主体中的他性就是主体间性。进行这种分析的时候,他对黑格尔的《
精神现象学》中的“奴隶和主人”进行了精神分析语言学上的重新描述。他认为,当看守为了囚犯而固定在监狱的位置上的时候,那他就成了囚犯的“奴隶”,而囚犯就成了主人。根据这种主体间性,针对
笛卡尔的“
我思故我在”,他提出了相反的思想:我于我不在之处思,因此,我在我不思之处。这应该说是对笛卡尔的“我思”主体的最大摧毁,也是对现代性思想根基的摧毁。
主体间性概念的最初步的涵义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统一性,但在不同的领域中,主体间性的意义是有差异的。
在主体间性概念的形成历史过程中,事实上涉及了三个领域,从而也形成了三种涵义不同的主体间性概念,这就是:社会学的主体间性、
认识论的主体间性和本体论(存在论、
解释学)的主体间性。
主体分类
社会学
是指作为
社会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涉到人际关系以及
价值观念的统一性问题。其最早在伦理学领域内提出。近代、现代的哲学家在个体价值独立的基础上继续在伦理学的领域探讨这个问题,而且扩展为更为广泛的社会学领域。像康德、
黑格尔直至马克思、哈贝马斯等都在社会学领域涉及到主体间性问题。它关涉的问题是人的社会统一性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
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他提倡交往行为,以建立互相理解、沟通的
交往理性,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主体间性理论都具有乌托邦的性质。
认识论领域
意指
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关涉到知识的客观
普遍性问题。最早涉及到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是现象学大师
胡塞尔。胡塞尔建立了
先验主体性的现象学,把先验自我的
意向性构造作为知识的根源,这就产生了
个体认识如何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了摆脱
自我论的困境,他开始考察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认识主体之间的共识或知识的普遍性的根据是人的“统觉”、“同感”、“移情”等能力。胡塞尔的主体间性概念是在先验主体论的框架内提出的,只涉及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认识主体与对象世界的关系,因此只是认识论的主体间性,而不是本体论的主体间性。梅洛-庞蒂反对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主张知觉现象学,即身体-主体与世界的关系。认识论的主体间性仍然是在主客对立的框架中,仅仅考察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承认人与世界关系的主体间性。
本体论
意指存在或解释活动中的人与世界的
同一性,它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理解关系。本体论的主体间性关涉到自由何以可能、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海德格尔后期建立了本体论的主体间性。更为彻底的主体间性理论家是神学哲学家
马丁·布伯,此外,
雅斯贝尔斯和马塞尔也提出了与马丁·布伯类似的主体间性思想。本体论的主体间性即存在论和解释学的主体间性进入了本体论的领域,从根本上解释了人与世界的关系。
内涵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是20世纪
西方哲学中凸现的一个范畴。它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或规范一个主体怎样与完整的作为主体运作的另一个主体互相作用的。A·莱西在《哲学辞典》中将“主体间性”定义为:“一个事物是主体间的,如果对于它有达于一致的途径,纵使这途径不可能独立于人类意识。……主体间性通常是与
主观性而不是
客观性相对比,它可以包括在客观性的范围中。”[1]
在主体间性概念的创始者胡塞尔那里,主体间性还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而只具有认识论的含义,旨在解决认识论上的先验“我们”如何可能的问题。胡塞尔由先验自我内给出他人的存在,但他人的自我的给出是附呈的,它不能转化为我的原初的体验。因此,胡塞尔引进主体间性并不能克服其体系的自我论倾向。在现代哲学的发展中,特别是从海德格尔开始,主体间性具有了哲学本体论的意义。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体构造和客体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一方面,在现实存在中,
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它要以主体间的关系为中介,包括文化、语言、社会关系的中介。因此,主体间性比主体性更根本。
主体间性的另一含义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
西方近代哲学在肯定意识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的同时,也触发了由群体主义向
个人主义的转变,最后主体性哲学把主体看作是原子式的孤立个体。胡塞尔的现象学以意向性
构造对象,最后归于先验自我。为了避免唯我论,他提出了主体间性理论。他认为主体性是指
个体性,主体间性是指群体性,主体间性应当取代主体性。自我的存在方式是
社会性的,即社会性存在的个体性。主体间性既包含着社会性,也包含着个体性。主体间性既否定原子式的孤立个体观念,也反对社会性对个体性的吞没。主体间性又译为
交互主体性,它反映了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主体既是以主体间的方式存在,其本质又是个体性的,主体间性就是个性间的共在。[2]海德格尔指出:“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
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3]海德格尔认为有两种共在,一种是处于沉沦状态的异化的共在,这种存在状态是个体被群体吞没;另一种是
超越性的本真的共在,个体与其他个体间存在着自由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主体间性并不是反主体性,反个性的,而是对主体性的重新确认和超越,是个性的普遍化和
应然的存在方式。
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使得
社会科学在认识论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转向:即从关注主体性和认知上的“主-客体”关系转向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把人类认知的对象世界,特别是精神现象不再看作客体,而是看作主体,并确认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关系。另一方面,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哲学也改变了“存在”这一哲学范畴的基本内涵。它认为“存在”不是主体性的,也不是客体性的,而是主体间的共在。传统哲学的“存在”范畴或是客体性的或是主体性的,都不能摆脱主客对立的
二元论。主体间性作为本体论的规定是对主客对立的现实的超越。
从本体论意义上对主体间性展开研究的主要是现象学和
诠释学。胡塞尔的现象学试图通过所谓“
现象学还原”,对认识本身进行
批判性思考,以回溯一个绝对确定的阿基米德点:即“纯粹的先验自我”。这种唯我论存在内在的冲突:先验反思要求消除任何其他东西的预见性,但认识要达到真实和客观有效,就必须是普遍的、无限的,它要求在任何具有理性基础的主体那里得到保障;而且,先验主体不得不把自己看作是包含在世界中,而这个世界是一个主观间的共同世界;其他具备全部个性的主体如何既能够在“我”的意识中构成又实在地有别于“我”。[4]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胡塞尔晚年提出了自我和他人的“立场之可相互交换性”,以及“主体间本位”。但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先验现象学的框架内很难解决,它也只能在主体间的历史框架中得到解释。海德格尔对主体性哲学给予了猛烈的批判,他认为从
笛卡儿到康德,在理论核心中都隐藏着主体性概念,并以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相互冲突的方式把“我”作为一个主体来看待。他认为,西方哲学是其
形而上学的产物;而形而上学的
思维方式又以主体—客体的的对立为标志;换言之,将整个世界看成是客体或现象的集合,而将人之心智或意识作为
观察者独立于其外。[5]海德格尔指出:“人从来就不是简单地或原初地作为具体主体与世界并列,无论人是单个或群体,都是如此。他原则上不是一种其本质存在于主体—客体关系中的意向地指向客体的(认识论的)主体。相反,人在本质上是首先存在于存在的
开放性中,这种开放性是一片旷野,它包括了主—客体关系能呈现于其中的‘中间’地带。”[6]显然,海德格尔的努力旨在不否认个人的主体性的同时,而解开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矛盾。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当代哲学诠释学以独有的方式考察了主体间性,他认为胡塞尔等人之所以困扰于先验主体,是由于他们持有一种本体论方面的偏见,即把“他人首先理解为知觉对象”,而没有揭示生活概念的潜在根源。在伽达默尔看来,世界是我们通过语言和交流的合作而生存于其中的构架,实践则是一种“参与和分享”,一种与他人有关并依据活动
共同决定着共同利益的过程。这些“对话”、“原初性理解”、“谈话集体中沟通彼此的主体间性”等方式支持着我们的生存,也支撑和构造着
人类行为的
实践理性。显然,在伽达默尔那里,胡塞尔基于先验主体所猜测的那种互主体性,被还原到了历史过程的
实践行为之中。当代诠释学旨在阐明“适于表达作为一种交往过程的理解”的最本质的内容,而理解只能在语言中完成。因此,掌握一种语言、参与一种交谈,本质上就是接受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富有成效的对话,人们得以形成普遍的尺度和共同视野。当代诠释学对理解的重新解释,揭示了这样一种实在:主体彼此在互动行为中,服从于维持和扩展主体间的
相互理解和可能行动的一般性规则,以及它们所内涵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意义理解的方向是根据来自传统的自我理解的框架,去实现行动者之间的可能的一致。
简言之,当代哲学转向对语言、对话、交流、理解、以及
人类活动的关注,并由此导致认识论哲学在理性观、
真理观等方面的共同探求,正是由于当代
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令主体性哲学尴尬,而主体间性的出场则是哲学对现实挑战的回应。它反映了当代哲学发展的一般倾向:即回到生活,回到实践,回到现实,回到人的真实生存本身。
就本文所关注的研究对象而言,主体间性所形成的认识论,对于
制度分析的启发在于,制度不仅有效反映了
个体行为与群体维系的内在机制,也提供了个体互动从而保持群体存续的
行为规则结构。而另一方面,在主体行为与知识传统之间,能够充当桥梁的介质,恰好就是规约人类互动行为的规制和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正是主体间性的
关系场和认识论前提才引致了制度的产生。换言之,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制度,而主体间性所附着的互动交往行为,则更主要的取决于商业交换的
行为倾向。我在
本章第一节所介绍的奥菲克的
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思想中,对人类与
动物行为的区别已经说明:交换是生命体互动的基本
行为方式,但在生命体所依赖的交换方式中,共生交换与亲缘交换是人类与动物行为重合的区域,而只有商业交换是人类独特使用的核心交换方式。因此,主体间性所依赖的互动行为,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是由商业交换行为展现的。根据奥菲克的推断,人类的
语言和意识起源甚至都可能是商业交换行为所推动的进化结果,而非语言和意识本身促进了商业交换的起源。语言与人类的交往(交流)是相互内在、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人类最初的具有社会性的交往必然
伴随语言的生成,而
人类语言从一开始便具有相互交往的公共性要求。而在交往中实现的对社会关系的区分或认定,也只能借助于语言。共同劳动中形成的各种调节关系,特别是对他人动机产生作用的社会影响,才能够独立于偶然的社会关联得以确定。同时,语言作为直达人的因素,构成了加速意识和
自我意识产生的
基本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