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宪法是丹麦第一部宪法。系欧洲一八四八年革命之产物。1849年6月5日颁布。
规定丹麦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设立两院制议会(Rigsdag),上院(Landsting)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其议员有年龄和财产限制,任期八年;下院(Folketing)由三十岁以上的男子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国王有权任命大臣,并与议会共享立法权,但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宪法保障出版、集会和宗教自由。六月宪法标志着丹麦君主专制的结束和国王与政府、议会共享权力的开始。丹麦战争后,1866年保守派对该宪法作了修改,上院议员中十二人由国王任命,其余五十四人一半由所有选民选举产生,另一半由年收入在1000—2000银币的选民选举产生,使地主贵族在其中占据优势。1901年国王克里斯蒂安九世在国内民主运动压力下,被迫授权在下院占多数的自由党组阁,丹麦议会政治从此开始,史称“制度改变”。1915年进行选举权改革,允许所有年满三十五岁的公民选举上院议员,年满二十五岁的公民选举下院议员,并予妇女以选举权。1920年对议会的选举方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确定日德兰半岛南部归属丹麦。1953年再次修改宪法,取消议会的上院,把议会改变为一院制,议员依比例代表制选出,并规定女性可以继承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