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是拆迁户,拆迁协议规定2000年10月安置,但迟迟没有安置。在延期安置的前半年,拆迁单位给他们每人增加了30元/月的过渡补助费(此前每人60元/月);半年后又增加到120元/月。她们一家租了民房临时过渡,30多平方米的面积得400多元/月。但他们还得自己支付不够的费用。问:超期未作安置应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有什么标准吗?
【解答】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国务院颁发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地方根据该条例制作的地方性法规里对此有所规定。例如浙江省规定,(1)搬家费应当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