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转运输
运输方式
中转运输是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一次直达目的地,由商业部门承担中转运输的单位组织再次发运的运输任务。商业部门把商品运至某一适宜地点,再进行转运,换装或分运的工作,是商业部门商品运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联结发货或收货的重要环节。商品中转运输的必要性:(1) 因交通运输条件的限制,和商品运量多少的变化,必须将商品运至某一个地点进行中转分运。(2) 从发运地到收货地虽有直达运输工具,但由于铁路零担运价高,有的地区发运时间长,为了节约商品运输费用和加速商品发运而采取合装整车运到适当的中转地,再进行分运。(3) 交通运输部门不办理联运的地区,必须由商业部门办理中转工作。
定义
中转运输,是指商品销售部门把商品送到某一适销地点,再进行转运、换装或分运的工作,如发货地用地方管辖的船舶发运,路途中换装交通部所管辖的船舶运输;或火车整车到达后再用火车零担转运到目的地,都称为中转运输。
中转运输是商品运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联结发货和收货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做到统一发、收、转,适应商品多渠道运输,加速商品流转,做到商品合理组配,提高运输质量,节约运输费用,满足人民需要,都有重要的意义。
原则
能联运的不中转
即交通部门没有办理联运的地方,商业部门必须自行办理中转业务,以利商品流转;有些地方即使可以办理联运,但分散发运均是零担,费用高,也需经过商业部门组配成合装整车,既可压缩待运时间,又可节约运输经费。
能直达的不中转分运
是指从发货地到收货地能直达的则不应分运中转。由于铁路运输是短线,零量发运经常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业批发体制改革后,各地向外自行采购的单位大大增加,要求零担运输的数量越来越多,商业部门可利用各地有物流机构的优越条件,采取集零拼整,中转分运的办法。如集配整车而待运时间不长就不宜分运,而应采取直达运输。
中转运输合理
商品中转发运要按时间快、里程短、环节少、费用小的要
求,能联运的不分运,能水运的不陆运。组织中转合理的标准是:选择中转点要合理,采用运输方式要合理,中转运输费用要合理。
中转运输网
开展中转运输,首先要有中转单位,并由这些中转单位组成一个中转运输网,才能顺利地进行。1960年11月商业部在武汉召开了中转运输工作会议,为了办好中转工作,当时由湖北、湖南、江西、广东、上海、郑州、青岛等七个省市的储运公司,签订了中转联系协议。以后签订中转联系协议的单位陆续增加,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初步组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中转运输网。
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商流冲破了一、二、三级批发层次,商流网络向全国城乡四面八方延伸,而且出现了批量小、批次多、流转快的特点。与此同时,铁道部门为减轻短途运输压力,相继撤销了部分线路的沿零列车,不少车站已不再办理零担业务,因此,商品中转分运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物流要与商流相适应,就对中转运输网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跨省原则要求
对外贸易部关于外贸物资实行跨省中转运输的几项原则要求
一、为了加速外贸物资流通,避免迂回运输,减少货运损耗,节省运杂费用,降低出口成本,各地外贸部门对于运往陆运口岸或海运港口的出口货物和其他物资,凡必须经过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中转的,均应按照合理流向选择中转地点。
二、选择中转地点应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凡在邻近省(或自治区,下同)中转流向合理的,两省有关外贸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代运方)应积极组织跨省中转。
三、中转地的外运公司分支机构,可按照“外运公司1980年全国经理会议纪要”精神,积极办理跨省中转代运业务。没有设立外运公司分支机构的地区,可由当地其他外贸企业单位办理。
四、组织跨省中转要根据“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原则和广开生产门路,扩大运输服务范围的精神进行。双方应自愿互利,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商办事。
五、委托方应按时提出托运计划,将货物运交对方中转仓库或直接中转地点(火车站、内河码头),代运方应根据委托办理储存、转运事项,并应本着薄利多运的原则向委托方核收合理的代运定额费用。如暂时不能实行定额费用,可采用实报实销、加收劳务费的办法逐步过渡。双方在两省外贸局共同组织下签订委托代运协议,并由两省外贸局监督执行。
六、在组织物资跨省中转时,应尽量由发运地直运中转车站、码头,直接装车、装船,减少在中转地入库、出库和短途搬运环节。
七、由发货省按合理流向在中转省派驻机构(人员)或由中转地其他单位办理中转的,仍继续按现行办法进行。中转地外贸部门应积极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争取把代运业务承担起来。
八、各地调入的物资,包括自省外或国外调进的生产原料、配件、包装物料、奖售物资等,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选择合理的中转地点,组织跨省中转运输。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1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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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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