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表婚,指表兄弟、姊妹间缔结的婚姻。中国古代称父亲的姊妹(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姊妹,称母亲的兄弟(舅父)姊妹(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姊妹。外为表,内为中,故外兄弟姊妹与内兄弟姊妹又称“中表兄弟姊妹”。后称同姑、舅、姨的子女通婚者,为“中表婚”。广义的中表婚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血缘关系更远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狭义的中表婚仅指三代以内,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法律上通常采取狭义解释。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四亲等的
旁系血亲;按中国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中国历来有近亲不婚的习俗,但中表婚却是例外。这同当时的社会条件,特别是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通婚圈很狭小,一些家庭便以异姓近亲作为通婚对象。同宗不婚和亲上加亲等宗法观念,对中表婚的流行也有重要的影响。
现代世界各国对中表婚的立法便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只禁止二亲等或三亲等(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下同)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表婚不在禁止之列。有些国家禁止四亲等或范围更大的旁系血亲结婚,中表婚也不例外。
中国1950年《
婚姻法》鉴于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对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只规定从习惯;并没有一般地禁止中表婚。其实,中表婚和其他近亲婚一样,双方当事人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很可能通过遗传贻害后代,对人口的质量和
民族的健康极为不利。故1980年婚姻法禁止中表婚。这是对婚姻习俗的重大改革。
中表婚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上古夏、商、周时代,从上古姑舅称谓及上古史料得知,中表婚是氏族外婚制的产物,是早期人类由
群婚制向
一夫一妻制过渡时的表现形态。从西南
少数民族遗留的风俗中可以推测出,远古时中表婚的表现类型为一种。周代同姓不婚制度的实行,推进了中表 婚的进程,使它在众多婚姻形态中占有重要地位,中表婚革除了群婚制的弊端,又有利于部落间的联盟,在当时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
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农业人口多聚族而居,
安土重迁,缺乏广泛的社交接触,因此中表婚比较流行。近亲结婚由于
遗传基因的影响。往往给子女及其后代造成先天性的发育不良或疾病。中外法律关于禁止近亲结婚都有规定。
罗马法、
寺院法(见
教会法)都规定男女双方有一定亲等内不得结婚;中国
明律、
清律中也有“若取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的规定,后因无法执行而废除。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八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规定,除兄弟姊妹外,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中表婚不在绝对禁止之列。1980年施行的《婚姻法》不仅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还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表婚在禁止之列。
1980年婚姻法将原“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的规定,改为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这是对我国婚姻习惯的改革,就其实际意义来说,是要禁止中表婚。所谓中表婚,就是表兄弟与表姐妹之间的婚姻。我国古代把母亲的姐妹即姨的儿子称作内兄弟,内为中;把父亲的姐妹即姑的儿子称作外兄弟,外为表。称舅父、姨母、姑母的子女间的亲属关系为中表。禁止中表婚,即指源于同一祖父母的姑表亲之间、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姨表亲之间不能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