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是《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后的新订条约。
情况简介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
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满清政府与葡萄牙政府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
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
1928年7月10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外交部正式通知葡萄牙驻中国公使,条约已于当年4月28日期满失效,1928年12月27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外交部公布了新订立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全文,新约中并未提及澳门问题,由此表明双方都同意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从此以后,中国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随时收回澳门。
条约影响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使葡萄牙人在法律上已不再拥有“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
也就是说,自1928年起,中国政府已经可以随时收回澳门。只不过中国拥有澳门主权及随时可以收回澳门的涵义,中国方面是以极迂回曲折的方式在条约中予以表达的。
同时,《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使中葡之间始终争执不断的澳门地界问题不再提及,中葡关系也由激烈争执转为和平相处。
因为:
就中国政府而言,1928年以后,对澳葡当局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政策,从事实上默认了澳葡当局在澳门行使排他性统治的存在。葡方只要通过正式照会转达的合理要求,大都表示同意。
就葡国政府而言,从此澳门便进入了经济发展阶段,发展出一批雏型工业,再也不单靠开赌走私为生。
历史回顾
1887年清廷与葡萄牙签署的《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是规定澳门为葡国“永驻管理”的地方的不平等条约,是澳门历史重要的转折点。
自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
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
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
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
1887年(光绪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的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
中葡里斯本草约》。
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弈匡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
“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不过,昔日该条约并没有划定界址。
到次年(1888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
但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受到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没有议定,而其后清政府与葡萄牙国内所发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双方的就澳门界址问题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是没有清楚划定,故此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区是从开始已缺乏完整的条约所支持。
1928年,也就是《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生效的第40年,条约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
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1、中国坚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身处无异;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2、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4、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