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欲对于一般和平之维持有所贡献,并将两国现有之友好关系巩固于坚定而永久的基础之上,又欲将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之非战公约中双方担任之责任重行切实证明起见,因是决定签订本条约。双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两缔约国重行郑重声明,两方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方法,并否认在两国相互关系间以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之工具,并依照此项诺言,两方约定不单独或联合其它一国或多数国对彼此为任何侵略。
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
本条约用英文缮成两份,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向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两方均未如期通知,本条约认为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并 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按此进行。
“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逐渐改变与苏为敌的政策。日本在逐步扩大侵华的同时,其侵略的锋芒也指向苏联。国际形势的发展为中苏两国通过某种方式的战略配合、共同打击日本帝国主义创造了条件,中苏关系渐趋密切。中苏关于签订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始于1935年,其后两国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商讨。“七・七”事变爆发、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中苏两国加快谈判步伐,签订了该条约。
条约共4条。主要内容有:双方“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方法”,“反对以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之工具”,“两方约定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一国或多数国家对于彼此的任何侵略”;两国在一国受到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协助,并不得以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互不侵犯条约生效的同时,双方通过已经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不因此条约而发生任何影响或变更;互不侵犯条约有效期为5年,如果缔约一方欲废止条约,则需在期满前6个月通知缔约的另一方。如果双方均未如期通知,则该条约自动延长2年,若2年期满前6个月双方并未通知废约之意,则条约再次延长2年,依此类推。
该条约表明中苏两国在反对日本侵略方面有着共同利益,为苏联向中国大规模出售和援助军事装备提供了政治基础,有利于苏联防止日本“北进”和中国
抗战。条约签订后,苏联的援助成为中国抗战初期主要的外来支援。经济援助包括:自1938年3月1日~1939年6月13日,国民政府分三次向苏联共计“借款”2.5亿美元。军事援助包括:苏联派遣军事顾问和空军志愿队来华帮助中国抗战,援华军事人员最多时达到3600人;从1937年11月开始,苏联大批援华飞机到达南京和
武汉等机场,陆续加入对日空中作战,逐渐改变了中国在空中战场的战略退却态势,与日军展开了对制空权的争夺。此外,苏联还帮助中国建立军工厂,共同开辟了中苏交通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