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战争负责遣返战俘的中立国组织名称。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与印度各指派委员一名。以印度代表为公断人,印度代表并应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主席和执行人。其他四国每一国的代表应准许其有同等数目,但每国不超过五十(50)人的参谋助理人员。委员会并保证在任何时候均应按日内瓦公约的具体规定及该公约之总精神予战俘以人道的待遇。
文件内容
第一条 通则
(一)为保证全部战俘在停战之后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双方邀请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与印度各指派委员一名,以成立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朝鲜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之战俘。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设总部于非军事区内板门店附近,并应将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组成上相同的附属机构派驻于该遣返委员会负责看管战俘的各地点。双方的代表应被允许观察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之工作包括解释和访问。
(二)为协助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执行其职务和责任所需的足够的武装力量与任何其他工作人员应专由印度提供,并依照日内瓦公约一三二条的规定,以印度代表为公断人,印度代表并应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主席和执行人。其他四国每一国的代表应准许其有同等数目,但每国不超过五十(50)人的参谋助理人员。各中立国代表因故缺席时,应由该代表指定其同国籍人为候补代表代行其职权。本款所规定的一切人员的武器,应限于军事警察类型的轻武器。
(三)对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战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以阻挠或强使其遣返,不得允许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但须参照下述第七款)对战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严或自尊。这一任务应交托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该委员会并保证在任何时候均应按日内瓦公约的具体规定及该公约之总精神予战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条 战俘之看管
(四)一切于停战协定生效日后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之战俘,应尽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况下应在停战协定生效日期后六十天内,从拘留一方的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在朝鲜境内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点交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
(五)当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战俘居留之处负责管辖时,拘留一方的武装部队应撤离该处,以使前款所述之地点完全由印度的武装力量接管。
(六)虽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规定,拘留一方有责任维持和保证战俘看管地点周围区域的治安和秩序,并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辖地区的任何武装力量(包括非正规的武装力量)对战俘看管地点的任何扰乱和侵犯的行动。
(七)虽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规定,本协定中没有任何项目应被解释为削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行使其合法职务和责任以控制在其临时管辖下之战俘的权力。
第三条 解释
(八)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权利的战俘之后,应立即进行安排,使战俘所属国家有自由与便利在自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内,按照下列规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项战俘被看管的地点,向一切依附于该所属国家的战俘解释他们的权利,并通知他们任何有关他们回返家乡的事项,特别是他们有回家过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类解释代表的数目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战俘中,不得超过七(7)人。但被准许的最低总数不得少于五(5)人。
(乙)解释代表接触战俘的钟点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确定之。一般地应符合于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第五十三条。
(丙)一切解释工作和访问均应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每一会员国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场时进行。
(丁)关于解释工作的附加规定,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制定之,并应旨在应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举的原则。
(戊)解释代表在进行工作时应被容许携带必要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和通讯人员。通讯人员的数目在解释代表每一居住地点应限为一组,但遇全部战俘均集中于一个地点的情况时,应准许有两组。每组应包括不超过六(6)名的通讯人员。
(九)按照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战俘应有自由与便利向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和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代表及其附属机构陈述和通讯,并通知他们关于战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愿望。
第四条 战俘的处理
(十)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看管下,任何一个战俘如决定行使遣返权利,应向一个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每一成员国一名代表所组成的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遣返。此项申请一经提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之一应立即加以考虑以便立即经由多数表决决定此项申请之有效。此项申请一经提出并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之一使之生效,该战俘应即被送至准备被遣返之战俘的帐篷居留,然后该战俘应仍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看管下随即被送到板门店战俘交换地点,依停战协定规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战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九十天期满后,上述第八款中所规定的代表们对战俘的接触应即终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权利之战俘的处理问题,应交由停战协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议召开的政治会议在三十天内设法解决。在这期间,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继续保持对这些战俘的看管。任何战俘凡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负责看管他们后的一百二十天内,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权利,又未经政治会议为他们协议出任何其他处理办法者,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宣布解除他们的战俘身份,使之成为平民;然后根据各人的申请,其中凡有选择前往中立国者,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和印度红十字会予以协助。这一工作应在三十天内完成,完成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即停止职务并宣告解散。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解散以后,无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们的祖国的上述已被解除战俘身份的平民,应由其所在地区当局负责协助他们回返祖国。
第五条 红十字会访问
(十二)对于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下之战俘所必要的红十字会服务,应依照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发布的规则由印度提供。
第六条 新闻采访
(十三)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按照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建立的办法,保证报界及其他新闻机构在观察本协议所列举的整个工作时的自由。
第七条 对战俘的后勤支援
(十四)各方对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的战俘提供后勤支援。在每一战俘居留之处附近协议的送交地点,将必要的支援交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
(十五)按照日内瓦公约第一一八条的规定,遣返战俘到板门店交换地点的费用,应由拘留一方负担,而从交换地点起的费用,则应由该战俘所依附的一方负担。
(十六)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战俘居留之处所需要的一般役务人员,应由印度红十字会负责提供。
(十七)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实际范围内供给战俘以医药支援,拘留一方经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请求应在实际范围内供给医药支援,特别是对需要长期治疗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间,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保持战俘的看管,拘留一方应协助此种看管。治疗完毕后,战俘应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规定的战俘居留处所。
(十八)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执行其任务与工作时,有权从双方获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协助,但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加以干涉或加以影响。
第八条 对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后勤支援
(十九)各方负责对驻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人员提供后勤支援,在非军事区内此等支援由双方在平等基础上提供。确切的安排,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与拘留一方各别决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对方之解释代表按照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规定之第二十三款通过其区域内之交通线前往一居住地点时,以及居住在每一战俘看管地点之附近而非其中时,应负责予以保护。这些代表在战俘看管地点实际界限内的安全,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负责。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对方解释代表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时,应向其提供运输、住房、交通及其他协议之后勤支援。此项役务在偿还之基础上提供。
第九条 公布
(二十二)本协议各条款应在停战协定生效后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遗返权利之全部战俘知晓。
第十条 移动
(二十三)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属人员及被遣返之战俘,应在对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确定之交通线上移动。标示此等交通线之地图,应提交对方司令部及中立国遣返委员会。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点内,此等人员之移动受旅行所在地区一方之人员的控制与护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难与胁迫。
第十一条 程序事项
(二十四)对本协议之解释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负责。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及(或)代理其任务或被指派任务之附属机构应在多数表决之基础上工作。
(二十五)关于在其看管下之战俘之情况,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交周报,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数目。
(二十六)本协议为双方及在本协议中提名之五国同意时,应于停战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时以朝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订于朝鲜板门店,各文本同样有效。
朝鲜人民军与
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 首席代表朝鲜陆军大将 南日(签字)
“联合国军”代表团首席代表美国陆军中将威廉·凯·海立胜(签字)
中立国遣返规定必须全部实施
(1954.01.08)《人民日报》社论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元帅和
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将军,于一月七日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及其有关附件以及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蒂迈雅将军一月二日的来信和附来的备忘录,致函蒂迈雅将军,坚决主张朝鲜战俘解释工作的九十天的解释期限应予补足,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权利的战俘问题应交由政治会议在召开后的三十天内加以处理。金日成元帅和彭德怀将军所坚持的这种主张,完全符合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各项重要规定及其基本目标,并且也是改变目前朝鲜严重局势,使战俘问题得到顺利解决的唯一合理途径。
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提交朝鲜停战缔约双方的临时报告所陈述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朝鲜我方战俘解释工作一直就遭到美方的严重破坏,因此我方没有得到“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所规定的九十天的解释日期,而只能向极少数的战俘进行了十天的解释工作。同时,美国政府又蓄意制造一个毫无道理的借口中断了关于政治会议问题的双方会谈,使政治会议不能迅速召开来处理战俘问题。这样,“职权范围”大部分规定的实施就遭受了破坏,委员会本身的合法职务及“职权范围”的基本目标因之都没有完成。
美方执行特务恐怖政策破坏战俘解释工作及“职权范围”的实施是众所周知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指出:“联合国军送交本委员会看管的战俘是有紧密组织的”,这种特务组织的“总部地点在汉城,受大韩民国宪兵总司令官的控制。”“这一总部与控制六个战俘围场的四个分支组织是相联系的。分支组织则控制着所有五十五个营场中的营场组织。在这三层组织之间有一个有效的通讯系统在工作,“联合国军”第六十四野战医院在这一通讯系统中构成了最重要的一环。”而这种美、李、蒋特务组织,对战俘营中的战俘施用了暴力行为,使他们“处于武力或武力威胁之下”,甚至那些少数听过解释的战俘也受到“来自战俘营组织与其领导的,并与战俘营组织与其领导有密切联系的武力或武力威胁”。美方特务对战俘的恐怖统治和暴力行为,不但使战俘“当其在营场中时均未享有寻求遣返的自由”,并且还以其对战俘营的统治,有计划地破坏解释工作,阻止战俘行使其被遣返权利。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中曾分别指出,我方解释工作五次被迫中断,都是由于美方特务阻止战俘听取解释或拒绝隔离已听解释和未听解释的战俘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美、李、蒋特务这种破坏解释工作的罪恶活动,完全是在美方的指使之下进行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并注意到“联合国军”的意见与战俘‘代表’所持的意见相合,这些战俘‘代表’继续对进行解释表示敌意”。而这些代表就是特务的化身。
但是,在这铁一般的事实面前,“联合国军”总司令赫尔居然还厚颜无耻地企图一手掩尽天下耳目,否认其利用美、李、蒋特务势力侵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和印度看管部队的控制权力、从而破坏我方解释工作,阻止我方被俘人员申请遣返的事实。同时,他并继续任意曲解“职权范围”的规定,横蛮坚持“解释工作应在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截止”,悍然表示美方将在今年(2010年)一月二十三日劫夺未能听取九十天解释又未经政治会议处理的两万二千余名朝中被俘人员。美方这种极端卑劣的无赖行为,定将引起爱好和平人民的极大愤怒并受到严厉的谴责。
美方自己签了字的“职权范围”,是绝对不可能作为美方剥夺战俘听取解释权利、强迫扣留我方被俘人员的罪恶行为的合法外衣的。“职权范围”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成立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基本目标,就是保证一切战俘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权利,而为了保证这种权利,“职权范围”又规定对一切战俘进行九十天的解释工作,然后将尚未申请遣返的战俘交由政治会议在三十天内加以处理。现在,既然美方彻底地破坏了“职权范围”的这些强制性的关键措施,一切战俘的合法权利横遭剥夺,那么,目前的问题就当然绝对不应是终止解释,而是保证解释工作按照“职权范围”和“工作细则”继续进行;不应是所谓释放战俘为平民,而是在九十天期限补足之后使尚未申请遣返的战俘得到政治会议的处理。这难道不是非常浅显而正当的道理吗?
在这方面,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中,对美方及其特务组织阻挠破坏解释工作的罪行的叙述,是基本上符合事实的,比较公正的。根据这种不容辩驳的事实,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肯定地认为解释工作应予继续,主张必须“以符合于‘职权范围’中所体现的基本目标的态度”对战俘问题“予以认真的考虑”,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至于瑞典、瑞士委员在个别报告中企图解脱美方破坏解释工作的重大责任,使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不去认真考虑实现“职权范围”的基本目标,那是有损于瑞典、瑞士委员的中立身份而为朝中方面所完全不能接受的。
目前摆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和印度看管部队面前的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就是继续履行其尚未完成的合法职务,坚持其关于解释工作应予继续的主张,补足九十天的解释期限,然后继续看管尚未申请遣返的战俘,由政治会议在召开后的三十天内加以讨论处理。同时,为了避免重蹈过去的覆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和印度看管部队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实行隔离战俘,打散美方特务组织,清除一切特务分子,以保证恢复后的我方解释工作不再受到破坏,保证我方被俘人员要求遣返的愿望不再受到任何武力和武力威胁的阻止。只有这样,“职权范围”的基本目标,才能实现。
战俘问题必须按照“职权范围”加以解决和处理,这是关系到停战协定实施、关系到朝鲜和世界和平的重大问题。因此,国际公正舆论都一致谴责美方强迫扣留战俘的冒险步骤,支持朝中方面维护“职权范围”的正义斗争。印度总理尼赫鲁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印度人民院发表的演说中,也认为在朝鲜对战俘的解释期限应予延长,而美方坚持不能延长的意见,“就是一种非常呆板的、死扣条文的和颇为狭隘的解释。”金日成元帅和彭德怀将军严正指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只有坚持中立国的公正立场,才能得到全世界正义人类的衷心支持,亦才有可能使美方自其蛮横无理的立场退缩。我们认为这是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今天应当遵循的唯一正当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