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运输:指的是卖方,在遇到买方无力清偿或不愿清偿债务时,对于
脱离其占有但尚处于
运输中的货物要求承运人止原定航次运输的行为。这是
法律赋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从合同法角度说,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并不意味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按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如另行出售货物,按下列情况办理:(1)如果是易腐货物,未收货款的卖方毋需事先通知买方便可另行出售;(2)如果不是易腐货物,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必须把另行出售的意思告知买方,如果买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付清货款,才能把货物另行出售;(3)如果卖方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货物的权利,则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即可把货物另行出售。当卖方按上述条件把货物另行出售时,原来的买卖合同即告撤销,但卖方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关于卖方中止运输的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仅仅规定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其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