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ZHONGSH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SAST),简称中山市科协,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山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发展历史
中山市(前香山县)科学技术协会成立于1956年,一直与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前中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合署办公。2007年6月29日,在中山市委、市政府和省科协的关心、支持下,中山市科协由挂靠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调整为独立建制。2009年12月29日召开了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
中山市科协现有团体会员单位——市级学会35个,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2个,省级科普教育基地9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29个,市级青少年科普教育示范学校49间。
主要职能
主要任务
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独立的正处级单位,内设办公室、学会工作部和科学普及部3个部室。其主要任务是:
1、开展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学科发展。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推进全民科学素质教育,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决策提供建议。
3、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地区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任务。
5、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
6、开展面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任务,市科协机关内设办公室、学会工作部和科学普及部。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的文秘、档案、信息、党务、纪检、人事和其它行政后勤事务。
(二)学会工作部
负责对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综合性重点学术交流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地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普及部
主要职责是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在科学技术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推进全民科学素质教育;指导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科普活动。
委员会
一、主席
欧阳海燕(女)
二、副主席
邓洁(女)蔡泽强
三、秘书长
海春生
四、常务委员(5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五、委员(155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组织章程
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山市科协)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中山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中山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参与中山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中山市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三条中山市科协由全市各专业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镇和企业的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中山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做贡献。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九条 维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各种活动。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刊。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及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科技工作者树立高尚的科学精神、科学道德,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积极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兴办符合中山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切实办好中山科学馆和各类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四条做好所属团体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中山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决定和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中山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山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三、审议中山市科协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和聘请顾问;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市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可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常务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委会通过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全市性学会)是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中山市科协的全市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承认中山市科协章程;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不与中山市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等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中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山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山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加入中山市科协的学会,需接受中山市科协的领导,执行中山市科协的决议,承担中山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山市科协代表大会。全市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和全省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中山市科协,须向中山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要求,并办理除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学会主管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凡违反中山市科协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中山市科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是镇(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山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由镇(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等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镇(区)学会接受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专业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中山市科协的指导,执行中山市科协的决议,承担中山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山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等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镇(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是镇(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的农村科技团体。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对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受本单位党政领导,业务上受中山市科协的指导。企业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开展工作。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市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对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助;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九条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单位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及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条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ZHONGSHAN 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ZSAST。
第四十二条全市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章程。
第四十三条各镇(区)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镇(区)和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山市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中山市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