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下简称《人民银行法》),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管理和规范
金融业的第一部大法,是金融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该法于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外,我国中央银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当中,这构成了我国中央银行法律体系。
中央银行法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和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规范了部分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可能,使中央银行能独立行使职能,保障了国家国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促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