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中央编委)是在
中共中央、
国务院领导下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编委统一管理全国
党政机关,人大、
政协、
法院、
检察院机关,各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简介
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总理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人事部。1991年,党中央、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历史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
1950年3月,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即由人事部承担。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设立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
1954年,成立国务院人事局,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编制。
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
1955年1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
行政、
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
1956年9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
1958年12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1962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
1963年5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1970年6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1978年10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
1982年5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1987年12月,为组织制订和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1988年6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总理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司和地方机构编制司承担。
1991年,为了加强中央对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推进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总理兼任主任。中央编委是党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
政协、
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中央编办共设置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监督检查司、机关党委(与人事司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研究中心、电子政务中心、服务中心13个内设机构。此外,2004年4月,经民政部同意,成立了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主要职能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中央编办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作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党中央各部门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地方机构、驻外使领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级党委政府厅局机构设置、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口岸查验单位机构编制和全国市县机构编制分类、省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
(五)审核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研究拟定全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审核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
(八)完成中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主要领导
编办领导
编办机构
中央编办机关设立 10 个局级机构,即综合局(改革办)、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事业单位改革局、一局、二局、三局、四局、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