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固定收入是指按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划定的中央财政单独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预算体制下,中央固定收入的范围有所不同。1985年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体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 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
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和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在未改列财政支出之前,作为冲减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