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
简介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
新中国海关的第一个工作方针是“改造、利用”。
新中国海关的隶属关系是中国海关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下设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全国各海关隶属海关总署。
新中国海关成立后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1年5月1日颁布实施,1987年7月1日废止。
新中国海关成立后的第一个正式刊物叫《人民海关》。
领袖关怀
毛主席指示
毛泽东主席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第一次为建立新中国海关作出了“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时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的指示。
周总理题字
新中国海关是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的。“中国海关”四字由
周恩来总理题字,新中国海关的诞生标志着彻底结束了由西方列强控制中国海关长达90年的屈辱历史;标志着中国海关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海关总署正式成立及颁布海关总署第一号通令是新中国海关正式成立的最主要标志。
海关关徽
关徽寓意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
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50年5月,由金钥匙和商神杖交叉的图案被选定为中国海关关徽。(据《中国海关》2003年第10期)
关徽典故
提及新中国海关关徽的由来,一位老海关关员给我讲述了这么一个古希腊神话。据说赫尔墨斯出生在阿卡狄亚的塞里勒山顶,还只是婴孩的赫尔墨斯就机智过人。在他出生第一天,他发明了七弦竖琴,傍晚时分他偷走了哥哥阿波罗的神牛。赫尔墨斯把神牛送回希腊藏了起来,还细心地掩蔽了牛群的足迹。当阿波罗指控赫尔墨斯时,他们的母亲玛利亚为赫尔墨斯辩护说他整晚都在她身边,不可能偷走神牛。然而,宙斯得知争论后,指出赫尔墨斯确实偷了神牛并要求他把牛归还。争论之中,赫尔墨斯奏起了他的七弦竖琴,悠扬悦耳的琴声令阿波罗颇为沉醉,于是他同意用神牛来交换这个美妙的乐器。后来,阿波罗成为了著名的乐器之神,而这支七弦竖琴也成为了他标志性的象征。赫尔墨斯还在他看守羊群时,用苇杆做出了类似笛子的管乐器-排箫,他还发明了饱受赞扬的长笛。阿波罗也很喜欢这个乐器,于是他与赫尔墨斯商讨后决定以自己的金手杖作为交换,后来成为了赫尔墨斯御用的传令神杖。神杖通常有两条白色的缎带缠绕在长长的手柄上,后来逐渐演变成两条蛇相互盘结成数“8” 字形状缠绕着有双翅依附的手杖。于是宙斯任命赫尔墨斯作为自己的传令使者的“信使之神”。赫尔墨斯肩负数职,他作为旅行道路之神、幸运之神、音乐之神、雄辩之神、商业交往之神、青年之神以及骗盗之神。
缠绕双蛇的商神杖逐渐被引申为“国际贸易”的含义。
那么,这个商神杖又是怎么进入海关关徽图案的呢?这要说起解放后的1950年。是年,海关总署通过《人民日报》向全国征集海关标识。海关有一位叫陈铁保的财务处处长,为此绞尽脑汁。那天他在自家后院深陷寻思,忽然想起当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国家主席
刘少奇在天安门城楼检阅劳动大军时发表的讲话:“我们已把中国大门的钥匙放在自己的袋子里,而不是如过去一样放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袋子里……”陈铁保眼前映现了一个闪光的图案——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的关徽!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他很快把关徽设计图案投寄了出去。这一排号为130号的稿件,并最终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这位名不见经传的陈铁保,由此获得人民币一百万元(相当于今天的一百元)的奖金。陈铁保又怀着赤诚的爱国之心,将这笔奖金捐赠给捍卫正义与和平的抗美援朝前线。
当我们佩戴着这一神圣的关徽,在国家大门口执行公务时,心中永远镌刻着祖国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在祖国的关境线上,恪尽职守,守卫国门!
部门工作
根据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的《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掌管全国一切海关事宜。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受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领导和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在实际工作中与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法令所颁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决定。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同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海关总署直接领导全国各地海关的通知》。
同年12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对海关的任务、设关的原则及条件和海关的组织体系、设关的审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决定暂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海关(或关)26处,分关9处,支关35处,并列出了名称及隶属系统。
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海关法》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后,政务院及下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海关工作的条例、决定、通知、指示等为基础,对海关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立法。《暂行海关法》的实施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垂直体系。
部门职权
根据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的职权为:
1、 组织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海关机构及其业务;制定执行政府法令海关任务的计划方案,单独或者协同有关政府机关颁布的关于海关业务的指令、训令、规章;
2、 研究海关政策问题,参与制定有关海关税则问题的
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
3、 拟定海关业务法规草案,参与制订海关税则并决定实施方案;
4、 督促全国海关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关务训令及规章,规定各地海关按期向海关总署报告工作和情况,检查审核各地海关的工作;
5、 审核各地海关对于
走私及违反海关章程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关于上述问题对海关所提出的申诉;
6、 管理海关总署以及各地海关公务人员编制,财政预算,并指导各地海关的会计出纳事宜;
7、 遴选配备奖惩调遣全国海关公务人员,培养训练干部,提高海关公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8、 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指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9、 依法管理保护一切海关财产。
首任署长
机构变迁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六次政务会议决定,为了迎接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任务,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政策,全国对外贸易的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在领导上、组织上加以统一领导,因此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领导,成为对外贸易部的组成机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1953年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海关总署在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的领导下,仍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全国海关组织以及相关任务,并行使其他应有的职权。
参考资料
关徽的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