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30日选举产生。对外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
国家政权。
根据1949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甲、任免
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