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在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
农业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至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所管的垦务工作移交农业部管理。由于当时移民开垦是属于直接发展农业生产的业务范围,所以规定,有关开垦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料供应等问题,自工作移交后,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主管。由开荒引起的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等问题,由农业机关和林业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密切配合,并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解决。
1952年11月,中央中央决定,在省委以上的党委领导下,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门,作为各级党委在领导农村工作方面的助手,其任务是帮助党委掌握农村各项工作的政策方针,而中心任务是组织和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农村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由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及合作社分别负责。农村工作部与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并代表党委对他们的工作加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