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中央人民政府直属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发布后,中央军委公安部即行撤销,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宣告正式开始办公,启用印信。
1949年11月5日,罗瑞卿亲自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大会。到会科员以上干部300余人(全部共有干部486人)。罗瑞卿部长在会上讲话,在分析了当前胜利形势后,号召全体干部安心工作,以完成保卫国家政权、保卫人民为重任,并强调提出公安干部要树立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的作风,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职责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组织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后,机关设置为办公厅和第一至第八专业局,1953年增设第九至第十一专业局,1954年又增设政治部。
历任部长
罗瑞卿(1949年10月19日 - 1954年9月28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6 21:49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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