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银行是外国资本的银行、
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
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银行。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的业务项目与外资银行大致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八千万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对经济特区一个企业的收款不得多于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本总数的30%; 对经济特区的投资总额不得多于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的30%。
我国的商业银行分为五大种类,分别为:
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与代表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是改革开放后渐渐产生的,并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资银行业务在中国迅速成长,中外经济交流也明显增多,在日趋国际化的中外业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国也加快了外资
金融机构管理法规化的进程。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此后,中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又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
但中外合资银行有区别于外资银行分公司,前者不仅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并且主要机构部门也主要在境内设置,银行股东由中外的企业投资者和银行构成。而后者主要办事机构甚至总公司并不设置在境内,境内的子公司只负责开展业务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