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济试验区名称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试验区名称。实施范围119.7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长沙片区79.98平方公里(含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1.99平方公里),岳阳片区19.94平方公里(含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2.07平方公里),郴州片区19.84平方公里(含郴州综合保税区1.06平方公里)。
新闻发布
2020年9月20日,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预告,2020年9月21日,国新办将举行“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发布会”。
2021年10月28日,记者从湖南省财政厅获悉,经湖南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发文,出台19条政策措施,支持湖南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总体方案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等要求,发挥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区位优势,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累实践经验,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关键领域创新能力和水平,形成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7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长沙片区79.98平方公里(含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1.99平方公里),岳阳片区19.94平方公里(含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2.07平方公里),郴州片区19.84平方公里(含郴州综合保税区1.0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进电力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发挥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吸引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地区总部。
2.优化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制度。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一业一证”改革。促进5G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3.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重大风险防控和应对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商事纠纷诉前调解、仲裁制度,支持搭建国际商事仲裁平台。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4.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完善投资便利化机制,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联络点。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在区内落地,探索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5.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创新境外投资管理,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开办企业,属于省级备案管理范围的,可由自贸试验区备案管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湖南省“一带一路”投资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设立国际产品标准中心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心(秘书处),推动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
(三)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6.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事项逐步纳入,推动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尽快覆盖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
7.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实现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与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航空口岸联动。支持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试点。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探索解决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将铁路运输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单证。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区内生产加工的符合“两品一标”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出口注册备案,免于现场评审,并出具检验证书。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建立贸易风险预警机制和政企互动机制。
8.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新区内包装材料循环利用监管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优化出口退税手续。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完善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体系。相关矿产品入区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重金属精矿等相关标准要求。支持将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天然矿晶展品(含宝石同名称用于观赏类的矿晶)按观赏类标本晶体归类。利用现行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办好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宝玉石交易。
9.培育贸易新业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重点国别、重点市场建设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时开通跨境电商中欧班列铁路运邮的邮路出口业务。探索建设国际邮件、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商进出境一体化设施。对境外食品类展品,简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临时注册验核程序,免于境外实地评审(特殊食品除外)。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促进文物回流。加快影视产品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制定平行进口汽车符合性整改标准和整改企业资质标准,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探索在教育、工程咨询、会展、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支持离岸贸易业务和总部经济发展,建立全球订单分拨、资金结算和供应链管理中心。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0.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11.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简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支付手续,无需事先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对区内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允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完善跨境电商收付汇制度,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稳妥开展。
12.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支持开展外部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探索融资租赁服务装备制造业发展新模式,支持进口租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增强金融推动产业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1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探索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的风险监测监控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案件审判和仲裁机制,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五)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
14.深入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完善区域协同开放机制,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沿线自贸试验区合作共建,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提升长江经济带产业协同合作能力。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依法合规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等现货交易。
15.实现湘粤港澳服务业联动发展。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现市场一体、标准互认、政策协调、规则对接。发展湘粤港澳智能物流,打造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中部地区货运集散中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口岸和湖南地区通关监管协作,全面推行通关一体化,畅通货物快捷通关渠道。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允许港澳人员在自贸试验区从事相关服务业并享受国民待遇。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在区内推动建立湘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机构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相应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承认与接受。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支持湖南省对本省高职院校招收香港学生实行备案。鼓励具备内地招收资质的香港院校增加在湖南招生名额。加强湘粤港澳四地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实现文化创意产业优势资源对接。积极打造全球领先的5G视频和电子竞技产业基地。
16.畅通国际化发展通道。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获得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开展经停第三国的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加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班,建立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水果集散中心和进口医药物流中心。研究开展高铁快运。实现自贸试验区与长沙金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提升中欧班列(长沙)运营规模和质量,加快发展长沙陆港型物流枢纽。推进跨境电商货运班列常态化运行。提升岳阳城陵矶港区功能,全面推进黄金水道建设,支持企业有序发展岳阳至香港水路直航航线,积极拓展至东盟、日韩等国家和地区接力航线。
17.优化承接产业转移布局。积极探索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路径和模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建立跨省域资质和认证互认机制,企业跨省迁入自贸试验区后,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探索支持沿海地区创新政策在区内落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实施“绿色通道”、快捷办理。积极承接钻石进出口及高端饰品加工贸易,支持郴州开展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通过依托现有交易场所等方式与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合作。
(六)探索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
18.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比照现行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支持办好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试点推进对非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工作。推进中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建设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
19.拓展中非地方合作。探索中非经贸合作新模式,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中非经贸合作示范高地。建设岳阳水果进口指定监管场地。鼓励与贝宁、布基纳法索、乍得、马里等非洲棉花主产国开展定向合作。支持扩大进口非洲咖啡、可可、腰果、鳀鱼等优质农产品。打造中非客货运集散中心,加强岳阳城陵矶港与非洲重点港口的对接合作,拓展湖南与肯尼亚等非洲国家空中客货运航线。统筹对非援助等有关资源,支持湖南省依托人力资源培训资质单位,重点实施对非人力资源培训有关项目,助推对非经贸合作。
(七)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0.打造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轨道交通装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支持发展航空航天衍生制造、试验测试、维修保障和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中心和运维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促进智能终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成立湖南省工业技术软件化创新中心,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和“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发展。
21.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寄递服务网络、国际营销和服务体系。支持区内装备制造企业建设全球售后服务中心。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积极开展“两头在外”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工程机械、通信设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等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研究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探索开展“两头在外”的航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业务试点。简化汽车维修零部件CCC认证办理手续。
22.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构建以完善重点产业链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支持将绿色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清单。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2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结合区内产业特色,搭建针对性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构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切实加强自贸试验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湖南省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湖南省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出台政策
2021年10月28日,记者从湖南省财政厅获悉,经湖南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发文,出台19条政策措施,支持湖南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湖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紧密围绕自贸试验区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进行靶向精准施策,加快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据悉,此次出台19条政策措施,主要涵盖八大方面:
一是支持改革创新。对全国首创并被国家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每项奖励500万元。
二是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通过支持先进制造业延链、补链、稳链、强链,鼓励发展“保税+制造业”新业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
三是支持中非经贸深度合作。通过财政补助等政策激励,鼓励中非经贸企业、机构入驻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非洲产品展销场馆,扩大非洲产品进口,力争建设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
四是支持贸易投资快速发展。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加大对生产型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与非片区园区发展飞地经济。
五是支持金融服务提升水平。支持跨境金融服务机构入驻,引导基金优先投资自贸试验区产业项目、建立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降低龙头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融资成本。
六是支持国际物流通道建设。对非洲国际物流通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物流通道和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予以优先保障、重点支持。
七是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
八是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省级连续3年安排不少于100亿元专项债券,支持片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2022年1月1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主动服务国家开放战略,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 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家战略发展要求和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对片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协商联络机制,实现合作互补、差异化发展。
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根据自身产业特色,与自贸试验区实现产业链的协同联动发展。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发展,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和企业原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分享机制和业绩统计制度。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活动。
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建设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开展创新活动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涵盖外商投资、金融、贸易和数据等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重大或者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第八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统计工作。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所需的资料。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管理范围。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有关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重大工作计划,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
(三)协调、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检查评估落实情况,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四)对接国家自贸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五)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港)的交流联络,建立合作机制;
(六)指导片区科学推进重大项目,合理安排本地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媒体资源,加强建设成果推介;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任务,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和措施。
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中央在湘单位应当落实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中央在湘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第十三条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发展主体责任,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十四条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片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等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落实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和片区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三)制定实施片区管理制度;
(四)依法行使片区内的行政许可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五)负责片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统筹片区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省、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赋予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向省、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使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省、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对赋予的管理权限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根据行使情况对赋予的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共享,并依托监管信息平台,提高联合监管和服务的效能。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七条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和物流中心。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建设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寄递服务网络、国际营销和服务体系。
完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投资环境、质量安全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发布制度,建立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加强跨关区运输、通关、监管等方面协作,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探索开展进口转关货物内河运费不计入完税价格、药食同源进口通关便利化等贸易监管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部门之间的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提交各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湘企出海服务、水运物流服务、空港信息平台等地方特色应用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下列贸易新业态的发展:
(一)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金属精矿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矿产品入区,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
(二)支持承接钻石进出口及高端饰品加工贸易,拓展宝玉石检测评估、矿源追溯等交易服务功能;
(三)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
(四)支持出版图书、影视传媒、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出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五)支持培育数字服务出口,探索建立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促进高端数字贸易业态集聚发展;
(六)探索在教育、工程咨询、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者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利用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环节税收政策,推动会展产业与湖南优势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国际性专业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通关、检验、运输监管和金融外汇等方面支持。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六条 探索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举措,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时,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支持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支付便利化改革,简化资本项目外汇支付手续,放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促进跨境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 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可以将经营范围内合法的、确定的、可转让的且尚未到期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机构进行跨境转让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同时做好相关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探索将铁路运输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单证。
探索融资租赁服务装备制造业发展新模式,支持进口租赁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
第三十条 支持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降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第五章 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三十一条 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系统集成创新,重点打造形成工程机械、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和信创产业、先进材料、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提升集群创新能力、培育集群发展主体、推动集群绿色发展、壮大集群平台经济、增强集群集聚能力、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要素服务水平,增强引进外资的水平和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面向集群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集群建设“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探索建立工业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促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六章 国际投资贸易走廊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合作,实现市场一体、标准互认、政策协调、规则对接,打造国际投资贸易走廊。
第三十五条 加快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建设,推动第五航权落地,拓展国际(地区)航空客货运航线,提升中欧班列(长沙)运营规模和质量,加快发展长沙陆港型物流枢纽。
提升岳阳城陵矶港区功能,建设岳阳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全面推进黄金水道建设,支持企业有序发展岳阳至香港水路直航航线,积极拓展至东盟、日韩等国家和地区接力航线。
支持郴州开辟直通港澳的快速通道,建设湘粤赣省际区域物流枢纽。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探索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路径和模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
探索建立跨省域资质和认证互认机制,企业跨省迁入自贸试验区后,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
第三十七条 片区应当建立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地区驻点招商机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招商工作。鼓励各片区建立联动招商机制,加强招商信息共享与合作。
第七章 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
第三十八条 利用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平台,引导对非经贸企业集聚发展,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培育非洲非资源性产品在华集散交易加工中心、中西部地区对非客流和物流中心。
第三十九条 举办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打造国际知名展会品牌,建立中非合作常态化机制。建立闭会期对接交流机制,促进对非务实合作。对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打造湘粤非铁海联运通道,拓展长沙至非洲主要航空枢纽的客货运航线网络,发展岳阳至非洲主要港口的江海联运接力航线,支持建设对非国际智慧物流信息平台。
第四十一条 建设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交易、加工中心,设立非洲特色产品品类展销馆,建设非洲特色非资源性产品“非洲投资生产—融资进口—保税加工—全球销售—易货贸易”产业链。
第四十二条 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创新易货贸易模式,建立具有信息发布、交易撮合、金融服务等功能的易货贸易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 推进中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建立非洲货物进口绿色通关机制,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建设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非洲重点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支持建设中非投资贸易驻地服务中心,为中非经贸合作提供信息搜集、对接撮合、项目落地的经贸服务。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营造公平便利的准入环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不得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不得实施歧视性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现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
第四十八条 借鉴在市场运行规则、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
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建立企业诉求处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第五十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五十一条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标准体系,对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与土地节约集约相挂钩的周转用地指标奖励政策。
第五十二条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奖励政策。
片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居留、户籍、住房、就医、社保以及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父母康养等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外国人来湘健康体检、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管理服务“三窗合一”制度。
支持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后,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安排资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第五十四条 鼓励片区管理机构以领导聘任制、人员合同制和薪酬绩效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
片区可以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五十五条 完善招商诚信制度,切实履行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终止政策承诺和合同的,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十六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七条 实行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以及风险程度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五十八条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
支持省内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鼓励省内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
第五十九条 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序衔接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服务,提升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的国际化程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展历史
截至2022年10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22年新设企业1.16万家,新引进重大项目130个,总投资达1161.54亿元。2022年前三季度,湖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121项改革试点任务实施率达95%,形成制度创新成果47项,其中全国首创23项。位于长沙经开区的三一科学城项目,总投资235亿元、面积达4300亩,涵盖物联网、总部经济、区块链等新兴产业。
2023年9月5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研究院揭牌仪式在湖南大学举行。
现任领导
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恢清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管委会主任:王卫东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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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