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英文译名为Historical Association of Wei-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of China,缩写为 HAWJSNDC),是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是经民政部审批的国家一级学会,现有会员300余人,主要是研究魏晋南北朝史的专家学者。学会挂靠
中国社会科学院,由院科研局代管,秘书处设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山东大学、
四川大学、中山大学等七个单位的学者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成立大会曁首届学术讨论会于1984年11月5日至10日在四川成都举行,出席代表近百人,提交论文70余篇。与会代表围绕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关系、阶级关系和社会经济三个重大专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会议选出第一届理事会,聘请唐长孺、
周一良、
王仲荦、
何兹全、
缪钺、
熊德基、
田余庆等知名学者为学会顾问,选举黄烈为会长。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二届全国魏晋南北朝史学术讨论会于1986年9月21日至26日在山东
烟台举行,出席代表120人,提交论文90多篇。会议有两个中心议题,第一是在八十年代如何研究魏晋南北朝史,尤其是与系统论等自然科学方法理论之间的关系,第二是魏晋南北朝在中国古代史中的地位。对学会顾问和理事进行了增补。自此次会议起,改定为每三年召开一次年会,一直延续至今。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三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于1989年11月7日至12日在广西
桂林举行,出席代表100余人,提交论著80余篇(部)。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社会生活、思想文化与区域经济。会议进行了理事会换届选举。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四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于1992年9月18日至24日在陕西西安召开,这是举行首次邀请海外学者参加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出席的代表100余人,海外学者近20人,提交论著90多篇(部)。中心议题是魏晋南北朝的文化与民族关系。同时进行了理事会换届改选,由朱大渭继任会长。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五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于1995年9月1日至4日在湖北
襄樊召开,出席代表110人,海外学者20多人,提交论文80多篇。中心议题是三国时期的政治、军事及外交和十六国北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关系,同时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
六朝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五届年会于1998年9月6日至10日在江苏南京召开,出席代表与海外学者共100余人,提交论文80多篇(部)。中心议题为六朝文化,同时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由周伟洲继任会长。
北朝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七届年会于2001年8月8日至12日在山西大同召开,出席代表150多人,海外学者50余人,提交论文100余篇。中心议题是北朝的历史与文化,同时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八届年会暨纪念缪钺先生百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7月21日至23日在四川成都召开,出席代表100多人,海外学者20多人,提交了近百篇学术论文及论文提要。会议主题为魏晋南北朝历史与文化诸方面的研究和缪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文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会议期间进行了理事会换届选举,由李凭继任会长。
每届年会都编有论文集,前七届年会论文集已经出版,第八届论文集即将由
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英文译名为Historical Association of Wei-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of China,缩写为 HAWJSND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遵守民政部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优良学风,努力推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开拓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新局面,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建内5号3号楼2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二)编辑出版学术通讯等合法出版物;
(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四)培养青年学者;
(五)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宗旨的有益于学术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专业职务,并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保证不再使用本会会员名义。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或2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或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 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员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历届顾问和理事会名单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仲荦 田余庆 何兹全 吴 泽 谷霁光 周一良
唐长孺 韩国磐 程应镠 缪 钺 谭其骧 熊德基
理 事:
黄 烈 黎 虎 简修炜 马德真 祝总斌 郑佩欣
胡守为(以上为常务理事7名,以得票多少为序)
王俊杰 洪廷彦 万绳楠 黄惠贤 朱大渭 冯君实
漆泽邦 刘静夫 蒋福亚 周伟洲 张祥光 朱淑瑶
第二届(1986.9~1989.11)
理事会未改选,增聘陈连庆为顾问,增补高敏、朱绍侯、柳春藩、卞孝萱为理事。
会 长: 黄 烈
副会长: 郑佩欣
秘书长: 简修炜
副秘书长: 童 超
第三届(1989.11~1992.9)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田余庆 吴 泽 何兹全 谷霁光 周一良
唐长孺 韩国磐 程应镠 缪 钺 谭其骧
理 事(以分片姓氏笔划为序,名后有*号者为常务理事)
朱大渭* 祝总斌* 洪廷彦 黄 烈* 罗宏曾 童 超
蒋福亚 黎 虎* 赵一德 冯君实 柳春藩* 万绳楠
王志邦 许 辉 李培栋 郑佩欣* 杨际平 简修炜*
朱绍侯* 周国林 胡守为* 高 敏* 黄惠贤* 马德真*
刘静夫 陈玉屏 张祥光 谭良啸 漆泽邦 周伟洲*
赵文润
会 长: 黄 烈
副会长: 简修炜
秘书长: 黎 虎
副秘书长: 童 超 许 辉
第四届(1992.9~1995.9)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田余庆 吴 泽 何兹全 谷霁光 周一良
唐长孺 黄 烈 韩国磐 程应镠 缪 钺
理 事(以分片姓氏笔划为序,名后有*号者为常务理事)
朱大渭* 江达煌 祝总斌* 洪廷彦 罗宏曾 童 超*
蒋福亚 黎 虎* 赵一德 冯君实 柳春藩* 万绳楠
王志邦 许 辉 李培栋 郑佩欣* 杨际平 简修炜*
朱绍侯* 周国林 胡守为* 高 敏* 黄惠贤* 刘 琳*
刘静夫 陈玉屏 张祥光 谭良啸 周伟洲* 赵文润
张金龙
会 长: 朱大渭
副会长: 黎 虎
秘书长: 周伟洲
副秘书长: 童 超 许 辉 王光祖
第五届(1995.9~1998.9)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田余庆 吴 泽 何兹全 周一良 黄 烈 韩国磐
理 事(以分片姓氏笔划为序,名后有*号者为常务理事):
朱大渭* 江达煌 祝总斌* 罗宏曾 赵一德 陈 勇
童 超* 蒋福亚 黎 虎* 柳春藩 王志邦 许 辉*
庄辉明 李培栋 郑佩欣* 杨际平 简修炜* 朱绍侯*
牟发松 余鹏飞 周国林 胡守为* 高 敏* 张旭华
黄惠贤* 刘 琳* 卢华语 陈玉屏 张祥光 景蜀慧
谭良啸 周伟洲* 赵文润 张金龙 侯 灿
会 长: 朱大渭
副会长: 周伟洲
秘书长: 许 辉
常务副秘书长: 陈 勇
副秘书长: 薛宁东 丁宝斋 谭良啸 王建中
第六届(1998.9~2001.8)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理 事(以分片姓氏笔划为序,名后有*号者为常务理事):
江达煌 李 凭 陈 勇* 罗宏曾 赵一德 祝总斌*
童 超* 蒋福亚 黎 虎* 王志邦 许 辉* 庄辉明*
李培栋 郑佩欣* 杨际平 汪征鲁 牟发松 何德章
余鹏飞 周国林 张旭华* 龚留柱 黄惠贤* 刘 琳*
卢华语 陈玉屏 张祥光 景蜀慧 谭良啸 周伟洲*
赵文润 赵向群 张金龙 侯 灿 张鹤泉 刘汉东
王晓毅 孔 毅
会 长: 周伟洲
副会长: 童 超 许 辉
秘书长: 陈 勇
副秘书长: 薛宁东 丁宝斋 谭良啸 王建中 胡阿祥
第七届(2001.8~2004.7)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田余庆 朱大渭 朱绍侯 吴 泽 何兹全 周一良
郑佩欣 胡守为 祝总斌 柳春藩 高 敏 黄 烈
黄惠贤 韩国磐 童 超 简修炜
理 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志强 王大建 王晓毅 孔 毅 卢华语 庄辉明
刘 驰 刘 琳 刘汉东 刘国石 许 辉 牟发松
严耀中 杨际平 李 凭 邱 敏 何德章 余鹏飞
汪征鲁 张旭华 张庆捷 张金龙 张承宗 张祥光
张鹤泉 陈 勇 陈长琦 陈玉屏 罗 新 周伟洲
周兆望 周国林 孟 聚 赵一德 赵文润 赵向群
施光明 殷 宪 蒋福亚 韩 升 景蜀慧 谭良啸
黎 虎 陈 爽(2003年3月增补)
会 长: 周伟洲
副会长(按得票多少为序):
李 凭 张鹤泉 庄辉明 殷 宪 牟发松 张金龙
秘书长: 陈 勇(2003年3月由刘驰接任)
副秘书长:
刘 驰(代秘书长) 薛宁东 丁宝斋 谭良啸 王建中 胡阿祥 马志强
第八届(2004.7~2007 )
顾 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田余庆 朱大渭 朱绍侯 许 辉 吴 泽 何兹全
周伟洲 郑佩欣 胡守为 柳春藩 祝总斌 高 敏
黄 烈 黄惠贤 童 超 简修炜 黎 虎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志强 王 欣 王 素 王大建 王永平 王晓毅
王银田 王鑫义 孔 毅 卢华语 吕一飞 庄辉明
刘 驰 刘 琳 刘国石 牟发松 严耀中 杨际平
李 凭 李天石 李书吉 邱 敏 何德章 余鹏飞
汪征鲁 陈 勇 陈 爽 陈长琦 陈玉屏 张旭华
张庆捷 张金龙 张承宗 张祥光 张鹤泉 罗 新
罗新本 周兆望 周国林 孟 聚 赵向群 胡阿祥
施光明 殷 宪 梁满仓 蒋福亚 程有为 韩 升
景蜀慧 缪元朗 谭良啸
会 长: 李 凭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吕一飞 庄辉明 刘 驰 牟发松 张金龙 张鹤泉
殷 宪
秘书长: 梁满仓
副秘书长:胡阿祥、马志强、张晓刚
第九届学会顾问及理事名单(2007.10~2010 )
顾 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卞孝萱 田余庆 朱大渭 朱绍侯 许 辉 何兹全
周伟洲 陈玉屏 郑佩欣 胡守为 柳春藩 祝总斌
高 敏 黄惠贤 殷宪 蒋福亚 童 超 简修炜
黎 虎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志强 王 欣 王 素 王大建 王永平 王晓毅
王银田 王鑫义 孔 毅 卢华语 吕一飞* 庄辉明*
刘 驰* 刘 琳 刘国石 牟发松* 严耀中* 杨际平
李 凭* 李天石 李书吉* 邱 敏 何德章* 余鹏飞
汪征鲁 陈 勇 陈 爽 陈长琦* 张旭华 张庆捷
张金龙* 张承宗 张祥光 张鹤泉* 罗 新 罗新本
周兆望 周国林 孟 聚 赵向群 胡阿祥* 施光明
梁满仓* 程有为 韩 升* 景蜀慧 缪元朗 谭良啸
章义和
(以上名单中带*者为常务)
会 长: 李 凭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吕一飞、刘驰、李书吉、严耀中、何德章、张鹤泉、陈长琦、胡阿祥、梁满仓、韩升
秘书长: 梁满仓(兼)
副秘书长:王凯、张晓刚、马志强、章义和
发展部部长:章义和
学会秘书:杨英、戴卫红
第十届学会顾问及理事名单(2011.10~2014 )
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列):
田余庆 朱大渭 朱绍侯 许辉 陈玉屏 周伟洲 胡守为 祝总斌 柳春藩 高敏
殷宪 黄惠贤 童超 简修炜 蒋福亚 黎虎
名誉会长:
朱大渭 周伟洲
名誉副会长:
刘驰
名誉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鑫义 刘驰 刘琳 杨际平 余鹏飞 邱敏 张承宗 张祥光 周兆望 赵向群
程有为 谭良啸
海外名誉理事:
吕宗力(香港) 汤开建(澳门) 朴汉济(韩国) 金裕哲(韩国) 李周铉(韩国) 安田二郎(日本) 洼添庆文(日本) 中村圭尔(日本) 関尾史郎(日本) 南恺时(美国) 艾安迪(美国) 宋馨(德国) 刘宇卫(俄国)
会长:
李凭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欣 吕一飞 严耀中 李书吉 何德章 张鹤泉 陈长琦 胡阿祥 梁满仓 韩昇
楼劲
秘书长
楼劲(兼)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志强 王永平 叶植 张晓刚 陈力 尚军 章义和 戴卫红
发展研究部长:
章义和(兼)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志强 王欣 王素 王大建 王永平 王庆宪 王志高 王晓毅 王银田 牛润珍孔毅 卢华语 叶植 吕一飞 庄辉明 刘国石 全洪 牟发松 严耀中 李凭 李天石 李书吉 汪征鲁 何德章 宋大川 沈刚 张庆捷 张金龙 张旭华 张学锋 张荣强 张晓刚 张鹤泉 陈力 陈勇 陈爽 陈长琦 范兆飞 尚军 尚永琪 周群 周国林 罗新 罗新本 孟聚 郎保利 胡阿祥 施光明 章义和 梁满仓 韩昇 景蜀慧 楼劲 潘伟斌 缪元朗 薛瑞泽 戴卫红
第十一届学会顾问及理事名单(2014.11~2017.7)(于2016.8增补)
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列):
田余庆 朱大渭 朱绍侯 许辉 陈玉屏 周伟洲 胡守为 祝总斌 柳春藩
殷宪 黄惠贤 童超 简修炜 蒋福亚 黎虎
荣誉会长:
朱大渭 周伟洲 李凭
荣誉副会长:
刘驰、梁满仓、吕一飞 严耀中、张鹤泉、庄辉明、牟发松、殷宪
荣誉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鑫义 刘琳 杨际平 余鹏飞 邱敏 张承宗 张祥光 周兆望
程有为 谭良啸 刘国石 汤勤福 汪征鲁 施光明
海外名誉理事:
吕宗力(香港) 汤开建(澳门) 朴汉济(韩国) 金裕哲(韩国) 李周铉(韩国) 安田二郎(日本) 洼添庆文(日本) 中村圭尔(日本) 関尾史郎(日本) 南恺时(美国) 艾安迪(美国) 宋馨(德国) 刘宇卫(俄国)
(后增补:)佐川英治(日本) 阿部幸信(日本)王安泰(台湾)
会长
楼劲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欣 李书吉 何德章 陈长琦 胡阿祥 韩昇 尚永琪 章义和
秘书长
戴卫红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志强 王永平 叶植 张晓刚 陈力 尚军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志强 王欣 王素 王大建 王永平 王庆宪 王志高 王晓毅 王银田 牛润珍 孔毅 卢华语 叶植 全洪
李天石 李书吉 李文才 何德章 宋大川 沈刚 张庆捷 张金龙 张旭华 张学锋 张荣强 张晓刚 张晓东
张进(笔名晋文) 陈力 陈勇 陈爽 陈长琦 范子烨 范兆飞 尚军 尚永琪 周群 周国林 罗新 罗新本 孟聚 郎宝利
胡阿祥 姜维公 高凯 姚潇鸫 杨英 章义和 景蜀慧 韩昇 楼劲 潘伟斌 缪元朗 薛瑞泽 戴卫红
(后增补:)仇鹿鸣孙英刚李乐营 李磊刘安志庄华峰 宋燕鹏吴洪琳吴羽张焕君张达志徐冲凌文超魏斌
第十二届学会顾问及理事名单(2017.8~)
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列):
朱大渭 朱绍侯 许辉 陈玉屏
周伟洲 胡守为 祝总斌 柳春藩
黄惠贤 简修炜 蒋福亚 黎虎
荣誉会长
朱大渭 周伟洲 李凭
荣誉副会长
牟发松 刘驰 吕一飞
庄辉明 严耀中 张鹤泉
李书吉 何德章 陈长琦
胡阿祥 梁满仓 韩昇
荣誉理事
王鑫义 王素 王庆宪 王晓毅
卢华语 刘琳 刘国石 余鹏飞
汤勤福 汪征鲁 张承宗 张祥光
张金龙 宋大川 杨际平
邱敏 周兆望 周国林 孟聚
罗新本 尚军 陈勇 施光明
郎宝利 程有为 谭良啸 缪元朗
港澳台及海外名誉理事
中村圭尔(日本) 王安泰(台湾)
艾安迪(美国) 吕宗力(香港)
朴汉济(韩国) 安田二郎(日本)
刘宇卫(俄国) 汤开建(澳门)
李周铉(韩国) 宋馨(德国)
佐川英治(日本) 金裕哲(韩国)
阿部幸信(日本) 南恺时(美国)
葭森健介(日本) 洼添庆文(日本)
関尾史郎(日本)
理事
马志强 王欣 王大建 王永平
王志高 王银田 牛润珍 孔毅
仇鹿鸣 叶植 孙英刚 孙正军
全洪 刘安志 庄华峰 李天石
李文才 李乐营 李磊 宋燕鹏
沈刚 吴洪琳 吴羽 张庆捷
张旭华 张学锋 张荣强 张晓刚
张晓东 张焕君 张达志 张进
陈力 陈爽 范子烨 范兆飞
尚永琪 周群 罗新 姜维公
杨英 尚永琪 邵正坤 姚潇鸫
胡晓明 高凯 夏炎 贾小军
徐冲 凌文超 章义和 黄寿成
景蜀慧 童岭 楼劲 潘伟斌
薛瑞泽 薛海波 戴卫红 魏斌
会长
楼劲
副会长
王欣 张学锋 张荣强 尚永琪
范兆飞 章义和 魏斌
秘书长
戴卫红
副秘书长
马志强 王永平 叶植 张晓刚
陈力 宋燕鹏 韩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