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CHEIA:China Higher Education information Academy)是根据国家民政部对社团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要求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建议,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管理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与高校信息化研究会筹委会合并而成的学术组织,并于2003年9月8日通过了民政部的注册登记。
简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管理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其前身是“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管理
信息系统协作会
信息系统协作会”,成立于1992年1月。1994年4月,在国家教委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该协作会扩大到全国高校,正式成立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管理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学会组织。学会宗旨是在国家教育部指导和支持下,研究中国高校EMIS的特点及其规律性问题,加强高校间合作与交流,促进高等学校EMIS的建设。自学会成立以来, 能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贯彻和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 在推动高校MIS建设不断地前进,深入地开展, 作出了重要贡献。MIS建设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信息化的基础,随着信息化的深入,MIS的环境和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MIS的范围在不断地拓宽,与学校的各项信息资源的建设紧密相连。
筹委会
2001年底开始,民政部开始对社团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并强调要通过清理整顿,将性质大体一致、活动范围大体相同的分支机构加以合并,以减少分支机构的数量。根据我们两个学会的情况,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建议我们两个学会合并。
教育信息化分会
合并后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是在国家教育部指导和支持下,为推动和促进
全国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而成立的学术性组织。其宗旨是研究中国高校教育信息化的规律性问题,加强高校间合作与交流,促进高校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学会的任务是配合国家教育信息化的建设,组织高校教育信息化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全国高校教育信息化的研究和发展;举办各类技术讲座与培训班,推广高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促进高校间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交流,建立与不同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联系;组织和承担教育信息化有关课题的研究、开发任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高等学校,均可成为本学会成员单位。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英文名称: China Higher Education Informatization Academy,英文缩写:CHEIA),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属二级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国家教育部指导和支持下,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战略,为推动和促进
全国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而成立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研究中国高校教育信息化的规律与战略性问题,加强高校间合作与交流,促进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暂定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结合国家教育信息化的建设,组织高校教育信息化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全国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的研究和发展;
(二) 举办各类技术讲座与培训班,推广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三) 促进高校间教育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建立与其他国家及地区高校之间的联系;
(四) 组织和承担教育信息化有关课题的研究任务,为各级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教育信息化咨询、政策建议与决策支持服务;
(五) 出版会刊等与本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介绍国内外教育信息化动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为高等学校,个人会员为从事教育信息化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与本学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单位会员申请加入需要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派有关负责人一名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校与学会的联系。个人会员须由秘书处提名,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加入,不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
(三)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优惠享受本学会组织开发的信息资源、软件和资料;
(五) 优先得到本学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 入会与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二)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积极宣传、推广高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四) 在学会范围内优惠提供本单位的软件成果、信息资料和技术咨询;
(五) 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 理事会由学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 理事代表所在高校,原则上一所高校只有一名理事,建议为所在高校从事教育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本学会设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邀理事人选;
(四)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五)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遵守学会相关管理规定;理事单位如工作关系产生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应及时将人事变动情况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研究本学会重要工作,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由理事长主持工作。
(一) 理事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审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常务理事会、确定会费及活动费用的标准、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指导秘书处工作、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审议会员变动情况、审议理事变动情况、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十三条 学会代表大会为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学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和审议学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 审议本学会章程的修改;
(四)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置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由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咨询委员会,作为学会的咨询机构。
(一) 本学会理事在不再担任理事职务后可以申请加入咨询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
(二)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负责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与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学会活动
第十六条 学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交流高校信息化的经验与成果。本学会会员代表和其他有志于高校信息化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本学会学术年会并提交论文。
第十七条 学会不定期开展各类促进高校信息化发展的会议,积极组织高校进行交流;学会理事要积极参与本地区高校信息化工作,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高校信息化的发展。
第十八条 学会创办学会主页,交流和推广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学会执行国家财会制度,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经费由秘书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秘书处工作、会议补助和学会举办的相关活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4日学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章程的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注:本章程2006年10月18日经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11月4日修订后经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负责人
理事长:种连荣
秘书长:沈富可
监 事:杨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