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
西安市国家二级学会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二级学会,围绕公共关系进行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简介
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二级学会,1995年5月在西安成立,2008年8月迁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活动范围包括: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十多年来,专委会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本、以育人为本、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本的原则,坚持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以德帅才”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有机统一的原则,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荣辱观、和谐理念、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共关系教育、科研等实践活动,使学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
目前,专委会已发展成为会员遍及全国,专家、学者云集,教学成绩显著,科研成果丰硕,向心力、凝聚力日益增强,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升的学术团体。高校公共关系教师把专委会视为自己的家;学习公共关系课的大学生,对公共关系教育在学业、就业、创业和成长、成才、成功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给与了充分肯定,将公共关系证书与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一起并称为通行21世纪的绿卡。
组织机构
学会主要成员
理事长:阎照武
终身名誉理事长:李健荣
副理事长:邱伟光、冯 培、王 群、姜钟松、夏昌祥、彭向刚、秦启文、贺德亮、李敏慎、管文虎、范振杰、曲醒夫。
秘书长:姜钟松(兼)
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1、秘书处及办公室
常务副秘书长:刘业英
常务副秘书长:赵安民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陈家义
2、公共关系学术委员会
主 任:李敏慎
副主任:彭向刚、秦启文、赖雄麟、王克智(常务)
3、公共关系教学委员会
主 任:邱伟光
副主任:范振杰、崔义中、郎琛远、尹 雯。
4、公共关系专家讲学团
团 长:阎照武
副团长:郝翠英、吴满意、尹明丽、王鲁捷、李 文。
5、公共关系策划研究院
院 长:黄东升
副院长:段明亮、张德成、马志强、关小燕。
6、公共关系专业学科建设指导协作组
组长:彭向刚
组员:杨 晨、陈小桃
7、《高教公关天地》编委会:
顾问:阎照武、李健荣、范振杰
主编:姜钟松
执行主编:祁洪斌
副 主 编:彭向刚、陈家义
艺术总监:赵硅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高教公关专委会)是中国高校公共关系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从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本、以育人为本的原则,实施公共关系素质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公共关系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方法改革,为振兴高等公共关系教育和中国公共关系事业服务。
第三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住所在山东科技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具体职能任务包括以下诸项: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反映公共关系专业发展情况、意见和建议,为公共关系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规范公共关系专业领域内质量管理的建议,开展相关调研评估认证活动;
3、调查研究国内外公共关系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的发展趋势和动态,组织促进全国高校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推动学术交流;
4、组织开展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专业教育培训和教师研修事宜;
5、编写适应教学需要的教材和读物,编辑、出版会刊和教研资料,进行相关网站建设;
6、组织开展公共关系策划咨询服务工作;
7、推广公共关系教学改革经验,推荐会员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8、表彰奖励公共关系教育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先进集体与优秀工作者。
9、承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高校系统的公共关系教学、科研或咨询服务组织;个人会员一般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关系教师、研究人员和承担公共关系实务的管理干部。
第六条 本会吸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民办高校、国家重点职业学校的相关人员及高水平研究生作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善于团结同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2、担任公共关系教学工作或承担公共关系实务,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成果;
3、凡有5人以上会员的单位,如院校的公共关系教育培训中心,大学生公共关系社团等,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其组成人员须报本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一名常务理事或理事推荐;
3、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批准;
4、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
3、优先利用本会会刊,优先推荐或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
4、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可与本会联合举办高教公共关系教育培训班,具备条件的团体会员单位,经本会批准可单独举办高教公共关系教育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及时向本会通报信息,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是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同时将证书交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开展学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和提出建议,并报请上级学会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通讯网络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负责本会经费的使用;
5、代表本会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活动;
6、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全权代表人。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工作会议,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决定理事长助理和副秘书长人选,管理本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为了便于日常工作,可设立办公室。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拨款;
2、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的会费;
3、开展各类公共关系教育培训、策划咨询和编辑出版书刊等服务性收入;
4、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和资助;
5、其它合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主要用途:
1、组织教学活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训;
2、组织科学研究、论文发表与管理;
3、建立教学教材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发展奖励基金;
4、组织重大学术研讨、各种会议和各类公务活动;
5、编辑出版会刊及资料;
6、奖励、表彰和其它资助、赞助活动;
7、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坚持“取之公共关系,用之公共关系”的原则,坚持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共关系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更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和上级学会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主要业务
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政策咨询、信息服务。
职能任务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反映公共关系专业 发展情况、意见和建议,为公共关系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 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规范公共关系专业领域内质量管理的建议,开展调研评估活动;
3.调查研究国内外公共关系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的发展趋势和动态,组织 促进全国高校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 推动学术交流;
4.组织开展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专业教育培训和教师研修事宜;
5.编写适应教学需要的教材和读物,编辑、出版会刊和教研资料,丰富高等 教育学会网站“分支机构”栏目资料信息;
6.组织开展公共关系策划咨询服务工作;
7.推广公共关系教学改革经验,推荐会员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8.承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
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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