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作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全国性联合组织和为会员提供相互间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的服务性机构,旨在促进全国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世界同行的合作,推动我国“火炬”计划的实施,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以各种有效方式增进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息交流;
●以科学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理论性、政策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产业、商贸、外事等部门的合作,广泛争取社会各种资源支持我国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努力推动我国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展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和合作,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开辟渠道;
●吸引、培训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专门人才;
●为会员提供广泛全方位优质的服务;
●承办科技部和火炬中心委托的工作。
●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解决的理 论性、政策性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官员进行课题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展览;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和各种论坛;
●信息交流、技术培训、项目评审和咨询及招商引资
◆组织全国高新区、创业中心联网平台,建立协会与其他国家有关组织间的联系;
◆组织项目评审、咨询、新闻发布会;
◆与金融、商贸、传播媒介等部门合作,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组织会员之间的相互学习、观摩、考察及合作;定期召开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国际合作
◆与国际科学园区协会(IASP)、北美企业孵化器协会(NBIA)等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合作活动;
◆与美国、加拿大、英国、欧共体、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人员培训、招商引资、相互考察、学术交流、信息互换等活动;
●为会员提供出版物《中国高新区》(月刊)
团体会员
共有会员单位:265家
其中:国家级高新区: 65家(包括一区多园)
省级高新区: 20家
省市科技厅(委): 14家
创业服务中心: 103家
软件园: 48家
其他会员: 15家
理事成员
理事长兼法人:张景安 科技部党组成员 科技日报社社长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序国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排序)
1、 王 荣 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服务中心专委会主任委员
2、 刘传铁 武汉东湖高新区主任
3、 朱克江 江苏省科技厅厅长
4、 佘春明 市长助理、济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5、 张序国 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党委书记
6、 张志宏 科技部高新司副司长
7、 李兴华 广东省科技厅厅长
8、 郭 洪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任
9、 梁 桂 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
10、 董志敏 中国高新区协会软件园分会常务副会长
11、 韩春林 成都高新区主任
12、 蔡文沁 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
13、 翟鲁宁 山东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
组织章程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英文: CHINA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PARKS ( 缩写 CASTIP)
第二条 性质
1 、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在国家科技部指导下开展社团活动。
2 、协会是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以下简称高新区 )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创业中心 )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组织,是面向它们提供全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
3 、协会是政府联系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纽带;是国家发展高新区和创业中心事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手;是推动中国高新区和创业中心走向世界,增进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服务为本的原则,联合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与功能、性质相似的园区和机构合作,推动我国“火炬”计划的实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使之成为振兴民族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技部、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区,北京三里河路 54 号为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理论研究;技术交流;培训、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省、市、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地方协会;关心、支持火炬计划事业的国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经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单位会员,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及协会的各项活动;
4 、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的出版物及参加各项活动;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3 、团体会员按期交纳会费;
4 、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会员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改选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讨论决定至下一届会员大会期间工作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成立有关专业委员会;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1 、 3 、 5 、 6 、 7 、 8 、 9 、 10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 。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其他有关权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8 月协会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按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加以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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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业务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