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鞋业协会,非法社会组织,2016年3月,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
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二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鞋业协会在名单中。
发展历史
中国鞋业协会与
中国市场学会鞋业发展委员会联合办公,主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及相关业务工作。
中国鞋业协会的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国家有关领导人,国家主管部、委、局相关负责人,业内著名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担任;中国鞋业协会与中国市场学会鞋业发展委员会联合创办有《中国鞋业市场》杂志、中国市场学会鞋业发展委员会网、中国鞋业协会网、中国鞋业市场网、中国鞋报四大官方网站,成立了鞋业专家委员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媒体专家委员会;中国鞋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下设业务处、外联处、市场处、宣传处、会员处和投诉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职能部门。
中国鞋业协会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包括全国300多家大型鞋类市场(鞋城),近10万家鞋类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30多万家规模型鞋类经销商,400多万从业人员,是全球最大的鞋业社团组织,在国内外鞋业市场具有广泛的影响并享有较高的声誉。
中国鞋业协会主要工作职责为: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争先创优,举办展会培训、实施资质认证,组织协凋会员单位开展各种交流与合作活动,引导和推动全国鞋业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鞋业协会,是关于中国鞋业市场发展的全国性组织机构,英文译名China Sho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A。
组织架构
中国鞋业协会是由国内从事市场流通、市场营销、信用管理、法学等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高层主管,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鞋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是
中国市场学会。
主要职能
宗旨
树立优质服务理念,发挥自身专业人才优势,为政府部门和鞋业企业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以“诚信、监督、协调、沟通、服务”为基础,加强鞋业发展委员会自身建设,组织鞋业行业开展各种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着力为全国鞋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中国鞋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行业咨询、会员服务等七大方面。
主要工作
(1)研究国家政策与商贸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律、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举办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论坛/研讨会,汇聚商品流通领域专家及市场管理精英,搭建商贸流通企业与政府、企业同行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
(2)按照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排,在商务部的指导下,立足行业发展大局,组织业内专家,制定鞋业流通领域的行业标准。
(3)根据鞋业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协调业内专家开展考察、调研活动,撰写鞋市场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开展市场职业资格标准的研究制定,指导行业职业认证的发展。
(4)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工作,并推出市场营销资格证书培训考试项目和信用管理师的培训及考试认证项目,通过不同的形式为鞋业市场领域培养各类管理人才。
(5)依靠相关部门支持和海内外华商机构合作,为中外企业和海内外华商经济技术合作和扩大贸易往来服务;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招商引资服务;为鞋业市场提供规划、开业庆典、公关活动、市场升级改造等方面的理论支持和咨询服务。共同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促进海峡两岸企业合作交流服务。
(6)利用网络鞋业市场贸易中的应用,契合市场需求,提供专业的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咨询服务。
(7))引进开发鞋业市场电子商务的资金及技术力量,为各企业提供管理及交易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8)利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鞋业市场的前期招商、中后期的市场策划、培育、经营、管理等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9)编写行业发展报告,搜集发布鞋业市场行业资讯,促进鞋市场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入会程序
入会条件
(一)普通个人会员:承认鞋业发展委员会章程,能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
(二)资深个人会员:承认鞋业发展委员会章程,能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高工或以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
(三)企业团体会员:承认鞋业发展委员会章程,能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重视鞋业市场营销工作并经合法注册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加入。
入会手续
入会申请人或企业、单位,可从中国鞋业协会网下载会员登记表及鞋业发展委员会章程,或直接向鞋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索取会员登记表。填写盖章后附本人照片用信函形式寄到中国鞋业协会办公室。办公室收到会员登记表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秘书处审批通过。然后以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向入会申请人或企业、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在收到入会申请人或企业、单位缴纳的入会费和当年会费后,办公室及时寄发会员证书。
提供的服务
1.授予中国鞋业协会会员证书。
2.免费赠送鞋业发展委员会会刊——《中国鞋业市场》(月刊)。
3.优先参加中国鞋业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或专业性的会议或活动。
4.在中国鞋业协会会刊:《中国鞋业市场》和中国鞋业协会网、中国鞋业协会网、中国鞋报、中国鞋业市场网上优先发表论文或研究报告。
5.对参与中国鞋业协会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著作编撰的会员给予必要的支持。
6.优先推荐参加鞋业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优秀市场评选和表彰活动。
7.优先组织高水平专家为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咨询和培训服务并在费用上给予优惠。
8.优先参加海外华商服务中心组织的海内外华商投资与经贸合作洽谈会。
9.通过海外华商的渠道为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并通过海外华商网络扩大商品出口。
10.优先获得中国鞋业协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
组织章程
为了充分发挥本协会的职作用,有效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服务,推动全国鞋业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鞋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中国鞋业市场联盟的基础上发展成立的,由从事鞋业生产经营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业界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根据自愿的原则,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我国鞋业领域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社团组织,也是国内鞋业领域的国家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组织专家队伍和实际工作者,研究鞋业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鞋业市场学科理论;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各种活动,交流经验,推进我国鞋业市场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积极为政府、为市场、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民政部、国家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专家队伍和实际工作者,开展鞋业市场建设与发展的研究,努力探索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鞋业市场的特点与发展规律,创立科学的鞋业市场评估体系。
(二)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鞋业市场管理创新、组织创新、交易创新、制度创新、诚信自律等课题的研究,为鞋业市场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服务。
(三)利用本学会的人才优势,为建立全国性大型鞋业市场和区域性专业市场提供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为各地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市场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国际鞋业市场行业组织及企业的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五)开展学术交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营销规律,促进市场营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总结交流我国鞋业行业市场营销经验,帮助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为促进企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六)根据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流通产业的理论、政策与实务问题的研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改善企业市场营销环境,为不断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服务。
(七)根据鞋业市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鞋业生产管理和市场经营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八)创办会刊,建立网站。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开业一年以上,经营作风良好,有一定规模的鞋业企业;
3.从事市场研究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4.地方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从事鞋业市场研究并有独特见解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3.鞋业市场中的经营业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任免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前期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