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纸协会于1992年成立,是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单位主要来自轻工、林业、农垦、乡镇、军队等系统的企业、公司、集体、科研、院校设计及制造近600个团体会员单位;职工人数约100万人。
主要职责
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开展技术咨询,发展与外国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建立国际间市场信息网络;开展国际间技术、经济、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出口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定期提供国内外造纸工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建设宗旨
其宗旨是促进造纸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振兴我国造纸工业服务。
协会会风
团结、协作、服务、求实
组织机构
该协会下设铜版纸、卷烟纸、无碳复写纸、玻璃纸等分会以及企业管理、能源、标准化、造纸工业林、造纸芦苇基地、安全生产、环保和生活用纸等专业委员会。
该协会希望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推动造纸工业的发展。
中国造纸协会下设办公室(财务)、会员部、信息咨询部、会展部、综合业务部。
各部门职能如下:
办公室
(1) 负责日常服务工作;
(2) 负责财务管理;
(3) 负责文件档案管理
(4) 负责秘书处会议记录。
会员部
(1) 负责会员单位的联络、沟通、管理及发展新会员;
(2) 负责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的组织工作;
(3) 负责各分支机构的联系、管理工作;
(4) 负责催缴会费;
(5) 负责编印协会动态。
信息咨询部
(1) 负责月报、季报、年报及信息统计、整理分析和发布;
(2) 负责对上级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咨询服务。
会展部
(1) 负责组织国际装备及造纸工业博览会、订货交易会;
(2) 负责组织各种技术交流、专业性等会议;
(3) 负责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对外联络工作。
综合业务部
(1) 负责与国家相关部委的联络;
(2) 参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的编制、修定等工作;
(3) 负责新技术推广、行业专业培训等工作;
(4) 负责技术、节能、环保、贸易维权等工作。
(5) 负责外事工作。
理事成员
理事长:钱桂敬。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造纸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APER ASSOCIATION,缩写: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制浆造纸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对造纸工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和造纸相关的有影响的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和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造纸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造纸工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1008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对行业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行业和企业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调查统计;
(四)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参与市场建设,协调
国际贸易争端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开设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职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举办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及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
(十三)开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为对造纸工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和造纸业相关的有影响的人员。
单位会员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安装、教学、设备制造以及生产专用品、器材、仪器仪表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