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缩写:CAPE)于1982年12月9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协会性质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是由从事设备管理的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及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加强设备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推进我国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覆盖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涉及国土资源、交通、信息产业、建筑、电力、铁道、纺织、司法、建材、机械、煤炭、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石化、医药、黄金、航空、航天、兵器、核工业、船舶、商检、银行等领域。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振兴装备制造业、推进设备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提高效益服务,促进设备事业健康发展;
(二)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设备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及个人的表彰活动,发挥先进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积极推行现代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率,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队伍、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七)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八)发展同国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新、旧设备市场信息工作;
(九)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并完善设备领域的自律与约束机制,促进会员企业单位的诚信建设和行为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设备管理、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设备市场信息沟通;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建设宗旨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依靠技术进步,推进我国设备管理现代化,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指导各地区、行业设备管理协会的工作,面向基层、为企业服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从事设备管理工作的干部和科技人员的作用。
组织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设备管理协会有64个;行业设备管理协会有,涉及国土资源、交通、信息产业、建筑、电力、铁道、机械、煤炭、化工、冶金、有色、石化、石油、医药、黄金、航空、航天、兵器、商检等领域。秘书处下设办公室5个,另有杂志社1个,编辑部1个,网站3个,委员会(分会)9个,中心18个。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邹家华 原国务委员、国家计委主任
会 长:马 仪
副 会 长:赵维臣 徐 驰 石希玉
徐滨士 赵明生
沙 叶 董绍华 黄春萼 张维民 阳安江 王建曾 郑国伟
陈玉平
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玉平
副秘书长:王 湘(常务副秘书长) 刘 力
邹家华 名誉会长:邹家华
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国务委员、国家计委主任
马 仪 会长:马仪
原国家计委副主任
赵维臣 副会长:赵维臣
徐 驰 副会长:徐驰
原国家经委副主任
石希玉
副会长:石希玉
原铁道部副部长
徐滨士 副会长:徐滨士
赵明生 副会长:赵明生
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副部长
沙 叶 副会长:沙叶
董绍华 副会长:董绍华
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
黄春萼 副会长:黄春萼
原中国石油化式总公司副总经
组织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和促进全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遵循党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线、政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研究设备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进我国设备管理现代化,为“四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方针,总结我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经验,借鉴外国的经验,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情况和特点的现代化设备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四条本会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设备管理协会的工作。面向基层,为企业服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从事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干部、科技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本会主要任务:
二、工作任务
1.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组织交流推广经验;
2.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及升级活动;
3.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以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率、追求设备
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为目标;
4.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
5.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干部、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6.通过地方、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7.编辑出版《中国设备管理》等刊物,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设备管理、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发展同国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9.积极开发有关设备管理的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团体、个人,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管理协会和计划单列市设备管理协会;
2.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的行业设备管理协会;
4.大中型企业;
5.从事设备管理、维修的学会、研究会、学术团体,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科研、教学、情报单位以及从事维修配件供销业务的单位等;
6.从事设备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
7.对设备管理有专门研究的专家、学者,在设备管理部门工作、有经验的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以及有丰富经验的技师等。
第七条会员申请、审批程序:
1.有关设备管理协会可直接申请为团体会员、企业申请为团体会员时需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均应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一般由地方、行业(部门)、企业设备管理协会吸收,并参加个人所在协会的活动。本协会根据情况直接吸收少数在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编印的业务、技术等资料。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宣传协会宗旨,热心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为协会撰写学术报告,提供科研成果和经验资料,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
4.团体会员每年初应向本协会作书面工作报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本会对会员进行业务联系的指导。
工业集中的省辖市设备管理协会、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部门)设备管理协会申请成为团体会员。为了及时交流情况,他们中的少数团体会员可以同时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保持双重联系。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所在协会除名。四、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l.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常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协会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其职责是:
(l)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组成理事会。
2.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一般三年召开一次,可与年会同时进行。理事会的职责是:
(2)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3)领导协会工作;
(4)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5)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审查推荐有关设备管理、维修的优秀学术论文和先进经验,建议国家有关单位和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职责。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
(3)召集理事会;
(4)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4.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任命。
5.协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不从事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调整,推荐合适人选为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原理事即由新理事代替。
第十三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四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实行聘任制,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同意,并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秘书处统一聘请。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协会举办讲座,出版书刊,为企业提供服务等事业收入;
4.团体、单位资助。
第十六条本会的终止程序:
1.由本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会解散议案,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同意本会解散;
2.报主管部门批准;
3.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4.本会即行解散。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