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藏酒协会是全国酒类收藏爱好者、收藏组织、酒类制作、经营等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注册。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藏酒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lcohol collection,缩写:cac)。
第二条 中国藏酒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广大酒类收藏爱好者、收藏家、收藏组织、酒类制作、经营组织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藏酒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文化前进方向,团结全国广大酒类收藏爱好者和收藏组织、经营组织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与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识,弘扬中华博大精深的酒文化,让中国酒文化涵盖亚洲,走向世界。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护、抢救、开拓各种民间酒类收藏品,提高广大收藏爱好者的鉴赏鉴别水平,协助政府引导广大酒类收藏爱好者逐步规范民间藏品市场,促进酒类收藏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国酒文化发展,促进世界酒文化交流。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更加繁荣,为构建和谐社团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目前注册地中国香港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藏酒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举办酒类收藏品展示会、交流交易会,提高鉴赏及收藏水平,促进收藏者间的交流,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2、开展酒类收藏品鉴别鉴定及咨询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指导、服务,维护收藏爱好者正常活动和权益;为市民提供酒知识服务和鉴赏活动:
3、开展各种收藏知识培训、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培养会员学习与运用有关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会员的收藏意识与修养,以及收藏的科学性;
4、利用各种传媒,全面介绍和宣传我国优秀的酒文化及民间收藏业绩,交流收藏经验,发布民间收藏活动信息等;
5、创造条件,筹建中国民间酒类收藏展览馆或博物馆,为会员提供展示场所,为市民提供学习观摩场所:
6、加强内地与港、澳、台收藏家之间的联系与友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同好,以酒类收藏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交流与借鉴,拓展内地收藏家的收藏视野与市场,共促中国酒类收藏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共促世界酒文化和谐交流发展:
7、加强与国外收藏家、收藏组织的友好交往,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8、规范藏酒市场,提高藏酒水平。打击藏酒交流交易中的假冒伪劣。
9、建立陈年白酒鉴定师持证上岗制度,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陈年白酒鉴定师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0、加强与《中国烧酒网》、《中国淘酒网》、《中国酒投网》等网站的合作,筹办协会会刊、会报,组织出版与酒类收藏文化有关的藏品图录和收藏论著以及中外著名收藏家传记等。必要时筹办《中国藏酒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各种酒类收藏爱好者、收藏家为个人会员,各种收藏组织、经营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
3、有较丰富或较高质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鉴赏、研究能力;
4、经本协会两名会员或相关组织的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1、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本协会“会员部”讨论通过,会长签批;
3、由本协会“会员部”办理并颁发会员证等具体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发行的报纸刊物资料以及酒类藏品等享有购买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优先参与权;
5、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半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部讨论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1、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会。
2、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4、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有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3、有一定的藏酒经验和鉴别鉴定能力;
4、在藏酒界有较大影响;
5、除特殊情况外,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施会长的各项委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受会长委托,审核协会的有关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协会资产。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违法曝光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藏酒协会在名单中,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