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CSDR)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成立。CSDR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是独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从事和关心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企业的桥梁与纽带。CSDR首任会长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邵明立担任。执行副会长由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院长李云龙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由武警部队卫生部原部长时立强担任。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致力于协助政府监管部门系统研究药品监管政策,规划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方向;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为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在开展政策研究、学术探讨、培训交流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政府的助手和桥梁作用,努力成为我国药品监管政策决策层的第三方智库;加强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和专家、学者的联系,整合现有专家资源,开展药品监管的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搭建国内外合作交流平台;加强对药品质量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的支持,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建立自主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为推动我国药品监管事业和行业科学发展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品监督管理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学术研究,承担相关科研项目,推进药品监督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为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
(二)协助或接受委托开展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法规、规划等的调研论证、研讨交流和宣传贯彻等活动,发挥政府决策的参谋咨询作用;
(三)通过组织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编辑出版刊物等形式,搭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交流平台。普及和推广药品监督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学术繁荣和资源共享,提高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四)接受相关单位、会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承担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领域的专题调研、项目论证、人才培养等咨询服务工作;
(五)通过建立和拓宽与境外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促进和推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充分利用报刊、展览、影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组织编辑面向广大消费者的通俗读物和音像出版物,把药品监督管理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宣传普及成果,提高公众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评选和表彰药品监督管理杰出研究者和优秀研究成果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主要职责
CSDR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在开展相关工作及活动中,不断增强社会性、服务性和专业性,发挥政府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不断增强学术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为夯实药品监管的基础,保护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贡献。力争将CSDR打造成社会团体组织中的一个典范。尤其是要着力服务性。
一是着力服务监管。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与学会体制改革需要,充分发挥CSDR作为非营利组织和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力争能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承接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的政策、决策、技术咨询服务;监管政策制度研究课题;有关药品监管法规规章出台前的调研论证;相关领域社会关注热点难点的调查研究和医药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落实等任务。为总局监管决策和科学监管当好参谋和助手,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二是着力服务公众。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展览、影视、手机报、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组织编辑面向广大消费者的通俗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把药品监督管理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宣传普及成果,提高公众对药品监管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不断提高公众安全用药的科学素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药品监督,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是着力服务行业。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大局和中心任务,通过开展有针对性地活动,更好的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为产业发展建言献策。尤其要组织好一批重点活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力传播专家学者的权威声音,传播科学知识和正确价值观,宣传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使CSDR的凝智聚力作用不断增强。四是着力服务会员。努力反映广大会员的心声和诉求,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愿望,力争他们的整体利益和诉求在政策法规中得以体现,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增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促进会员单位和各会员加强自律,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及各项政策法规,更好地维护CSDR的形象和广大会员的利益。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CSDR内部机构设置“六部一室”,分别为:政策法规研究部、规划财务部、国际交流部、宣传教育部、会员工作部、学术咨询部、综合办公室。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涵盖了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相关领域,分别为:药品监管法规和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研发监管研究专业委员会、药物警戒与应急处置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标准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认证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技术监督检验研究专业委员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生物制品监督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包材与辅料监督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医疗器械监管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流通监管研究专业委员会、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监管人才培养研究专业委员会、执业药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监管国际交流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监管文化建设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监管史研究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会长
邵明立
原卫生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副会长
副会长
李云龙执行副会长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院长
侯惠民副会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总局药品包装材料科研检验中心原主任
时立强 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原部长
副秘书长
王宝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原巡视员
王平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审计局原局长
江德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院长
田滏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副院长
林建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所长
刘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管理保障部卫生局原副局长
黄志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副主任
常务理事
邵明立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会长
董穗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李云龙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执行副会长
孙学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侯惠民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会长
李越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时立强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泽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宝亭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吴晓明中国药科大学原校长
黄志禄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石晟怡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新闻发言人
王平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季洪英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中心主任(总监)
刘昌人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郑跃文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伟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
姚世平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丛骆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毅武北京纳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波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蒲忠杰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琦曼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
陈元胜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林日升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诊断产品(中国)部副总裁、总经理
理事
王军志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
朱志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昌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志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
韦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许嘉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主任
郭全茂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任
高峰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主任
佟宝刚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杜晓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主任
徐立新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刘沛国家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孙亚非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洪晓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党委书记
唐富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江德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院长
朱依谆复旦大学药学院院长
周福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主任
邵蓉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
方贤业中国医药报社社长
张晓坤厦门大学药学院院长
吴少祯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社长
王凤山山东大学药学院院长
赵亚军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主任
毕开顺沈阳药科大学校长
林建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所长
田滏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吴宁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会长
霍凤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简称为中国药监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Drug Regulation,英文缩写为CSDR。
第二条本会是由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者、研究人员和致力于研究药品监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从事和关心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单位及个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监管、服务公众、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原则,有效组织、协调社会相关资源,团结从事和关心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促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科学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创新发展,为不断提升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公众用药安全保障水平、医药产业发展水平,提供理论、政策和技术等支持,为公众和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品监督管理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学术研究,承担相关科研项目,推进药品监督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为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
(二)协助或接受委托开展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法规、规划等的调研论证、研讨交流和宣传贯彻等活动,发挥政府决策的参谋咨询作用;
(三)通过组织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编辑出版刊物等形式,搭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交流平台。普及和推广药品监督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学术繁荣和资源共享,提高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四)接受相关单位、会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承担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领域的专题调研、项目论证、人才培养等咨询服务工作;
(五)通过建立和拓宽与境外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促进和推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充分利用报刊、展览、影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组织编辑面向广大消费者的通俗读物和音像出版物,把药品监督管理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宣传普及成果,提高公众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评选和表彰药品监督管理杰出研究者和优秀研究成果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于药品监督管理研究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士,或从事药品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并有志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研究的人士,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热心于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人员,愿意参与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和会员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研究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7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事件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的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2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