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聋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
社会团体,接受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残疾人体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会介绍
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
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的正式成员,曾参加了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届
听障奥运会。1997年7月在第十八届聋奥会上,北京运动员赵晓东夺得男子跳远的金牌,实现中国运动员在聋奥会上金牌零的突破。
中国聋人体育运动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一部分,长期以来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提高运动水平、推动广大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提高身体素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业务范围
它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
聋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
聋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聋人体育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聋人运动员和聋人体育工作者,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聋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开展国际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聋人体育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理事成员
副主席:郭燕生 国家体委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处长
秘书长:
李志岐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盲聋之音》编辑室主任
副秘书长:黄镜涵(女)国家体委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干部
委员暂由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体委各推荐一名体育工作者,由上述三市盲人聋哑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联合会)各推荐二名聋哑人体育爱好者(一男一女)组成。
参加项目
目前,中国有聋人2057万,占残疾人总数的34.3%。
聋人适宜开展与健全人相同的体育活动,其中竞赛项目按夏季和冬季分为:夏季运动会的男子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水球、田径、游泳、自行车、体操、摔跤、柔道、射击等;女子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游泳、自行车、体操、射击等。冬季运动会的男子项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碍滑雪、
特殊障碍滑雪、跳台滑雪、
15公里滑雪、3×10公里接力滑雪等;女子比赛项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碍滑雪、特殊障碍滑雪、5000米滑雪、3×5公里接力滑雪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英文全称CHINA SPORTS ASSOCIATIOH FOR THE DEAF PERSONS, 英文缩写ASADP)。
第二条 本会是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城市聋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聋人参与体育运动,弘扬
奥林匹克精神,康复健身;改善和增进聋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聋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聋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聋人体育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聋人运动员和从事聋人体育工作者,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聋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聋人体育比赛,开展国际交往;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聋人体育的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聋人体育组织、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
(五) 按照本会宗旨,推动会员本地区;聋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六)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业务领导,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各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扣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决议。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肓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会议;
(三) 向全国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会的工作章程、方针和任务目标;
(八) 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九) 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有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本会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三) 国内外社团组织、个人捐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修改程序及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中国残疾人体肓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残疾人体协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