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普期刊研究会是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科协的指导支持下于2000年4月成立的,是由取得国家正式出版刊号的科学普及类期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团体。该团体为非赢利性社会组织。该会会员分布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地区。
研究会概况
该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展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科普期刊的改革发展,反映或解决科普期刊办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期刊的繁荣服务。
2000年4月,该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科普期刊研究会章程》和第一批理事单位名单,选举产生了由16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宋培元同志当选为中国科普期刊研究会会长,《车主之友》杂志社社长刘泽林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家庭医生》杂志社社长关勋添和《电脑爱好者》杂志社社长孙晓旭当选为副会长,《
汽车与驾驶维修》杂志社副社长彭金良和《航空知识》杂志社副社长熊伟分别当选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2005年12月,该会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由19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宋培元任名誉理事长,《车主之友》杂志社社长刘泽林任理事长,《奥秘》画报社社长高崇华、《无线电》杂志主编王维民和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副总编史领空任副理事长,《农业机械》杂志社副社长张品纯任秘书长,《中老年保健》杂志社社长朱亚明任副秘书长。
业务范围
(一)推动科普期刊积极为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反对伪科学,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二)团结全国的科普期刊,共同探讨科普期刊办刊中所存在的共性与特性问题,总结交流科普期刊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主动加强与各刊社的协作,组织协调、促进各刊间出版、发行、宣传等业务的联合,以发挥整体优势;
(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期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积极促进与境外科普期刊的学术交流,扩大科普期刊的国际影响;
(六)不定期编辑出版“会讯”,创造条件出版科普类书刊;
(七)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相关活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科普期刊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Research in Popular Periodicals。 缩写为CSRPP。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取得国家正式出版刊号的科学普及类期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团体。本团体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展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科普期刊的改革发展,反映或解决科普期刊办刊中存在的共性的问题,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期刊的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
中国期刊协会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北沙滩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科普期刊积极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反对伪科学,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二)团结全国的科普期刊,共同探讨科普期刊办刊中所存在的共性与特性的问题,总结交流科普期刊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主动加强与各刊社的协作,组织协调、促进各刊间出版、发行、宣传等业务的联合,以发挥整体优势;
(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期刊从业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积极促进与境外科普期刊的学术交流,扩大科普期刊的国际影响;
(六)不定期编辑出版“会讯”,创造条件出版科普类书刊;
(七)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A. 团体会员:经国家期刊管理机构批准的、并在科普期刊队伍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普类期刊;
B. 个人会员:从事科普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的编辑出版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企业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所在期刊社推荐,秘书处批准;
(三)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审查本会年度计划,负责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普期刊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提出不担任法人代表时,经常务理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常设专职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上缴
中国期刊协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