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全国性石油石化企业社团组织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石油企协)是于1984年由原石油工业部批准成立,后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石油石化企业社团组织。 石油企协通过20多年来的发展,现已形成了一个涵盖中国三大石油石化公司和部分地方石油企业的比较全面的协会组织体系。各类石油石化企事业会员单位已达300多家,并设立了海洋石油、公路运输等石油企协专业分会。在全国性社团组织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和比较大的影响。
历史沿革
2023年10月14日,中国石油企业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简称碳中和专委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宣布成立。这是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服务能源转型、汇聚政产学研融参与碳中和事业的重要举措。
协会概况
石油企协在不断巩固和完善多年来形成的评先树优、政策咨询、课题研究、成果发布、考察交流、培训资质认证等几十项传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和企业发展的新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推进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积极维护和协调广大石油石化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权益和关系;支持和帮助会员企业全面提升管理、发展能力;不断推动和促进现代石油石化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运作,努力塑造品牌形象。在协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充分而有效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企业服务。
协会章程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2004年3月31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China Petroleum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EA;中文缩写为中国石油企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石油企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石油和石化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石油和石化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协调会员企业与多方面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使本会成为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能为石油和石化企业、企业家提供优质服务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中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指导会员企业、企业家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会员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会员企业标准的制定或规范,开展对会员企业、企业家的评价,宣传和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会员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条 协调会员企业的关系,制定石油行业自律规范,促进建立完善现代石油市场体系,维护石油行业公平竞争,促进石油行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 针对石油和石化行业和企业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收集发布企业信息,研究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报刊出版等服务,促进企业改革与管理进步,积极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提出企业政策、企业标准及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在经济转型中起到为政府提供支撑服务的作用。
第九条 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和要求,沟通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在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中介等作用。
第十条 建立与国内外同类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搭建会员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的形象,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组织会员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的应诉和产业损害调查,促进企业预警机制的建立,为保护和发展民族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按照“自立、自养、自主、自强”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本会的中国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石油院校以及合资、民营石油石化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或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的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企事业可指定本单位的有关部门作为联系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发文认定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件。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和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提出申请晚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以及荣誉理事。对那些在石油石化行业有突出贡献的离退休的老领导、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国外公司友人以及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士,经研究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及荣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及荣誉理事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参加会员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选产生。
(三)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会长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审议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议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的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成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其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增补或者调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本会领导人选;
(六)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通报增补或者调整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领导职务: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
(一)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第一副会长协助会长组织协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秘书长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本会日常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
专职副会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实施办事(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交由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重要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
(二)精通协会业务,熟悉市场理论、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三)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水平;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届和任职年龄分别不得超过两届和七十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任届和任职年龄分别不得超过两届和六十周岁。如超过最高任届和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和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专职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助;
(三)石油石化企业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坚持年审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收支和一切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依照上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04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参考资料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2004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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