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简称电促会)由原能源部综合计划司、国家计委投资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计划部、华能集团公司计划部于1992年12月联合发起组建。1993年5月21日民政部准予注册登记。1994年4月6日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宣布电促会成立。2017年10月26日,电促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并将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力行业的应用写入《章程》,与电力规划一起作为协会的核心服务内容。现设有
可再生能源发电分会、核能分会、泛在电力物联网产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分会、人工智能分会,独资运营中电创智公司,主办中国电力网。
发展历史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是研究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我国电力事业发展的非盈利性质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由原能源部综合计划司、原国家计委投资司、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计划部、华能集团公司计划部联合发起组建。1993年5月2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注册登记。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在电力体制改革后,2001年作为首批在民政部重新登记的六个电力专业协会之一,并明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的上级主管单位。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积极参加民政部组织的行业协会评比活动,并于2015年通过民政部全国3A级行业协会评比。
2022年,民政部发布2022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被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2023年4月25日,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集成电路专委会在京举办成立大会。
2024年7月3日,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电力工业软件专业委员会成立。
2024年8月15日,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电力电子器件专业委员会在南京成立。
2024年8月23至24日,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电力与算力协同发展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能源与数字经济论坛在京举办。12月26日,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测量感知与数据融合应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本会宗旨
服务会员需求,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和社会,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提供参谋、咨询、信息等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企业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部设办公室(科技奖励办公室、采购招标办公室)、人资与财务部、会员部、《中国电力年鉴》编辑部、能源研究中心(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成果评价办公室)。
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对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数字化转型实践以及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程中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双碳”战略目标实施,探索电力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等提供咨询和决策参考;
(二)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与管理以及数字化转型提供综合性咨询、信息服务、顾问服务及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促进电力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和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的优化布局与结构升级;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开展科技项目应用的试点、示范。组织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自律,传播行业文化。依照有关规定,采写、编辑、出版电力工业发展的书刊和资料,兴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等形式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五)研究各国电力发展和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践,组织和参与有关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举办会议展览,展示国内外电力工业的先进技术、产品和优秀应用方案,总结市场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经验,形成研究成果,服务会员,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六)搭建多方协同、协作与行业优质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开展行业共性类、基础性、开源类和规律性问题研究,汇集行业力量,凝聚行业智慧,促进行业“跨界、融合、增值、共享”;
(七)开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资产管理、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在电力行业企业的应用研究,推动虚拟产业集群建设,组织和参与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双碳”战略目标实施等相关标准制定与政策研究,促进电力行业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八)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促进电力企业、研究机构和院校、产业基金等之间的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为政产学、资研用相结合提供市场第三方服务;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根据授权开展市场调查、统计分析,承办其他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团体会员
电促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面向全国从事电力事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凡各发电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建设局、各省级电力开发公司及其他从事电力开发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电促会,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截至2023年底,电促会共有团体会员593余家,其中,国有企业(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占43%,民营企业占57%,会员结构日趋合理。理事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等五大发电集团等大型电力央企、地方电力企业。
组织机构
会 长:
于崇德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游 敏
副会长:
冯 凯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发展策划部(碳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副书记
郑外生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战略总监、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李健平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李霄飞 中国大唐集团战略规划部主任、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
叶小平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主任
魏慎洪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管法律部主任
何勇健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党委书记、董事长
郝 伟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主任、投资并购中心主任
王永福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
张念木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党支部书记
陈立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于海淼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康 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建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师兼计划发展部主任
郭向伟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副秘书长:
田力 李国春 郭日彩 傅维雄 高军
主要职责
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建议、接受政府主管电力行业部门的委托,为制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开展实际工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研究各国电力发展和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践,将国外电力工业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的经验介绍到国内来;编辑和出版有关电力工业发展研究的书刊和资料;为电力企业的建设项目和对电力工业的投资者提供综合性投资咨询和顾问服务;协助电力企业筹措电力建设资金。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CHINA ELECTRIC POWER PROMOTION COUNCIL,缩写:CEPPC)是由与电力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院校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和电力发展规划,总结我国电力发展的实践经验,探讨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和互联网+智慧能源的新形势下,促进电力工业和电力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模式、新业态和新服务,为实施 “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对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互联网+智慧能源的实践以及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促进风、光、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及核能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电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提供咨询和决策参考意见。开展项目的效能和技术先进性等评估、评先及推广。承担有关机构关于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研究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有关电力工业发展的书刊和资料,兴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等形式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三)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化经营、数字化管理提供综合性咨询、信息服务、顾问服务及培训服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对电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五)研究各国电力发展和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践,总结国内外电力工业的先进技术和市场化管理经验。
(六)开展电力企业、研究机构和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成果应用,组织及参与有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智能用电、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电力行业的应用研究。
(八)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承办其他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赞同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四)从事与电力发展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院校、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具有电力发展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电力发展相关工作(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团体会员);
2.身份证(个人会员);
3.会员申请表 。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电力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五)可要求本会协调与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
(六)可要求本会提供会员单位发展所需的帮助;
(七)共享本会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成果;
(八)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本会工作,经常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科研成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给予下列处分:
(四) 警告;
(五) 通报批评;
(六)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七)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实行等额选举制度。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9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届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
(二)热心本会活动,具备参加本会相关工作的条件;
(三)能在本会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等额选举制度。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
(三)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15-20 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0月2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开展
课题研究
自2011年以来,电促会共完成重大课题研究、中小型课题研究几十余项。
完成国家能源局油气司委托的《“十三五”天然气发电需求及政策研究》,完成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委托中电联承担的《我国电源开发布局研究》核电子课题的研究和撰写工作。
完成中电联委托的《2030年全国电力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电力工业“十二五”滚动规划报告中期评估研究》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用调研》项目;与中国投资协会合作完成《未来五年中国电力工业铜消费量及其消费趋势展望》项目;完成
广东电网公司委托的《西电送广东回顾及发展研究》项目;完成
上海期货交易所委托的《中国电力现货市场现状及发展研究》项目;参与完成《我国重大电力装备生产与技术创新》项目。
专业服务
电促会于2014年相继成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分会、智能用电产业促进委员会、核能分会、知识产权分会、人工智能分会,拓展专业领域,延伸服务内容。
《中国电力年鉴》编辑
《中国电力年鉴》(以下简称《年鉴》)反映电力工业改革发展的全貌,记载电力行业的历史进程、运行轨迹,为今后研究电力改革发展提供真实史料,从1993年起,每年编辑出版。《年鉴》由
国家电力公司担任主编单位,会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共同组织编写。《年鉴》的编委会由国家综合部门、公司各部主任、各网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委员组成,并成为《年鉴》的领导机构,决定《年鉴》编辑出版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编写大纲。编辑部设在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作为经常工作的业务机构。
中国电力网
电促会主办的中国电力网运行近20年,是立足中国电力行业的电子信息平台,提供电力新闻、咨询、企业、产品、招标采购、供需对接、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高价值信息服务。
服务交流
2013年-2018年连续六年举办电力规划发展论坛,论坛活动主要展示中电联及电促会课题研究成果、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电力体制改革的解读等内容。2014年、2015年成功举办“中国-东盟电力合作与发展论坛”,论坛活动得到了国家能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中国-东盟商务协会的大力支持。2013年-2018年成功组织召开电力竞争情报系列报告会,在做好电力竞争情报及其咨询服务工作的同时,帮助电力及相关行业企业深入分析现状,把握当年电力市场发展和竞争形势,了解国家能源战略需求。
参考资料
电促会简介.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官网.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