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文化学会英文名称全称为:THE SOCIETY OF CHINESE MODERN CULTURE ,缩写为:SCMC。中国现代文化学会由全国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现代文化研究的助理研究员(或讲师)以上、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人员所组成,系全国性的研究现代文化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学会处、近代史研究所科研处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发展历史
1、2005年8月,本中心与
青岛大学共同主办“近代中国的城市·乡村·民间文化——首届中国近代社会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参与协办的有
首都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苏州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等八家单位,有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及内地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相关学者120余人参加。
2、2007年夏,本中心与
新疆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晚清以降的经济与社会——第二届中国近代社会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参与协办的还有首都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山西大学、
上海东华大学共八家单位,有来自日本、台湾及内地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相关学者120余人参加。
3、2009年8月,本中心与
贵州师范大学承办,有
首都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中山大学、湖北大学、山西大学等共同主办了“近代中国社会控制与社会流动——第三届中国近代社会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有来自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台湾等海内外学者120余人参加。本中心籍举办系列国际会议,建立了联系海内外中国近代社会史学术同行的学术交流平台,使本研究中心在中国近代社会史学界发挥了一定的联系和中心作用,在学术界形成一定影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每年举办2次所内小型学术信息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交流海内外最新学术动态,介绍最新学术成果,以增强研究人员对学术前沿信息的掌握。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范围
(一)加强现代文化学界的联系和团结,探讨学术,交流成果,推进现代文化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二)筹备和组织中国现代文化的国际性和专题性学术讨论会。
(三)加强与海外现代文化研究者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四)编辑出版《现代文化研究》和《中国现代文化学会通讯》,刊登现代文化研究的新成果,反映现代文化研究者的学术研究状况。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现代文化领域有关问题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英文名称全称为:THE SOCIETY OF CHINESE MODERN CULTURE ,缩写为:SCMC。
第二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由全国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现代文化研究的助理研究员(或讲师)以上、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人员所组成,系全国性的研究现代文化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学会处、近代史研究所科研处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住所为北京市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现代文化学界的联系和团结,探讨学术,交流成果,推进现代文化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二)筹备和组织中国现代文化的国际性和专题性学术讨论会; (三)加强与海外现代文化研究者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四)编辑出版《现代文化研究》和《中国现代文化学会通讯》,刊登现代文化研究的新成果,反映现代文化研究者的学术研究状况。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现代文化领域有关问题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两类:一是单位会员;一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助理研究员(或讲师)以上,在现代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199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2006年8月,编辑出版了“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第一辑《
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编辑出版了“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第二辑《
近代中国社会与民间文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年编辑出版了“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第三辑《
晚清以降的经济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年编辑出版了“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第四辑《近代中国社会流动与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年编辑出版了“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第五辑《
近代中国社会与文化流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五辑的连续出版,集中展现了中国近代社会史的最新研究成果,成为海内外中国近代社会史的学术交流平台,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