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简称中国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495-1号),会员由在全国从事白蚁防治服务、研究或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组成,业务范围包括白蚁防治行业管理、行业标准及规范制订、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成果鉴定等。
组织简介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组织宗旨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
主要工作
(一)在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与白蚁防治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制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管理及技术标准。
(二)了解掌握白蚁防治单位及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认真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白蚁防治及技术研究经济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国内外信息资料,做好协会刊物白蚁防治栏目的组稿工作,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及白蚁等虫害防治专业书籍及文选。
(四)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重点学术课题、科研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组织专业对口的国内外、跨地区交流与考察。组织白蚁防治科技新成果、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五)接受委托,组织论证国内外重大白蚁防治工程及科技项目,鉴定行业技术成果。开展白蚁防治技术、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六)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接受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全国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七)普及宣传白蚁危害及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对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拓展白蚁防治市场。
(八)承办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会员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会员由协会会员中专业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组成。
专业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根据协会章程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后,自动成为协会会员。
(二)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30号部长令)第六条的相关条件;
2、单位成立的时间必须达到3年以上;
3、必须征得当地省协会、学会、专委会的初审同意;
4、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5、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6、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证设定有效期,并于每年6月30日前进行复核年检。
(三)会员除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还优先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3、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除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还应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2、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会员退会应按协会章程的相应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或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专业委员会向协会备案。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各项管理规定的会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协会备案。
(七)对自动退会或被除名的单位,将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组织活动
(一)专业委员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2、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会委员;
3、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需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7、决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议需由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议主要行使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职责中1、3、5、6、7、8、9项规定的职责。
常务委员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
(五)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协会工作要求和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检查秘书处工作开展情况;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
常设机构
(一)秘书处基本工作职责:
1、根据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委托,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
2、根据协会工作要求和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专业委员会会员的登记和管理。
4、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5、文件传阅和印发。
6、定期编印专业委员会内部刊物,管理、维护和更新专业委员会网站。
7、专业委员会参与建立的经济实体的管理。
8、根据协会和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等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进行管理。
9、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秘书长主要工作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协调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3、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定期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
5、具体签署专业委员会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在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经费管理
(一)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协会及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六)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本专业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2、未列入预算计划的专业委员会急需活动资金,报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先由秘书处执行,事后提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
3、专业委员会对外投资、参股或重大资金使用,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八)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各地、各部门活动,其交通、住宿、差旅费由组织邀请单位或主任、副主任所在单位承担。
(九)专业委员会各项经费支出经秘书长签字后由财务报销。
(十)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一)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二)本专业委员会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须报请主任委员会议和协会批准同意。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