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国家一级社会组织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是中国演艺设备行业的权威代表,主导协调全国演艺设备行业经济技术的发展。2009年,协会被民政部评为“全国性5A级行业协会”。协会还先后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文化部2009年度优秀社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发展历史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是中国演艺设备行业具有权威性的代表组织,主导协调着全国演艺设备行业的经济技术的发展。国家民政部组织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我协会荣获最高等级——“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荣誉。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在新时期的方针和目标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在全行业中实施科技化、标准化、规范化战略;实施产品品牌战略;引领全行业由大到强发展,使演艺设备行业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产业。
2024年12月21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江西省办事处成立。
理事成员
理事长
朱新村
副理事长
刘运斌 周春志 闻克俭 梁志远 傅高武温庆林 熊 英
秘书长
黄增光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礼民 丰其云 王泽云 王锐祥 邓昆福 叶晓钟朱新村
刘运智 刘运斌 刘斌生 汤子龙 劳伟杰李志民李银凤
何 涛 汪 华 张玉英 张 杰 张国强 陈正纲陈江荣
陈学孔 陈美娜 范和平 周 平 周庆东 周春志郑激云
赵 铭 俞 健 闻克俭 夏焱明 徐晓光 黄荣丰 黄保娣
梁志远 梁国芹蒋伟楷 傅高武 温庆林 熊 英 熊孟生
潘汉林 潘志中 燕泽山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顾问委员会
主任
杨富彬
副主任
张兆升 侯永海
委员
张宏仁 罗孟起 秦占菊 郭赞权赵尧明
组织机构
分支机构
1.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Performing Venue and Equipment Committee of CETA(简称PVEC-CETA)。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领导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二级社团组织,成员均为行业的专家,是演艺设备行业的权威学术机构。
专业委员会分为专业音响、专业灯光、舞台机械、剧场工艺和乐器五个组别,主要任务包括: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接受演出场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建筑设计、舞台工艺设计等方面的咨询;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技术调研、交流和培训活动。
1.1标准化工作
2005年启动标准化工作。截止2013年8月,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制定了《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等13项标准,已由文化部作为行业标准颁布实施;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研究所合作制定了5项扩声系统的国家技术标准;并以宣讲贯标的形式积极推广行业标准。协会计划用5~10年时间,编制60项技术标准,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已制定并由文化部发布实施的13项文化行业标准:WH/T41—2011 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WH/T 40—2011 舞台灯具系统工艺设计原则;WH/T 39—2009 专业音频和扩音用扬声器组件实用规范;WH/T 38—2009 舞台扩声系统跳线柜、综合接线箱、地板接线盒设置规范;WH/T 37—2009 舞台机械操作与维修导则;WH/T 36—2009 舞台机械台下设备安全要求;WH/T 35—2009 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舞台机械;WH/T 32—2008 DMX512—A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WH/T 31—2008 舞台灯光设计常用术语;WH/T 28—2007 舞台机械台上设备安全;WH/T 27—2007 舞台机械设备验收监测程序;WH/T 26—2007 舞台灯具光度测试与标注;WH/T 25—2007 剧场等演出场所扬声系统工程导则。
1.2演艺设备行业评定活动
协会自2008年在会员单位中正式启动“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以“评优不求全、评优不排他、评优促发展”为指导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2008年~2010年共评出了46个型号的产品。其中,专业灯光20个型号,专业音响26个型号。评优工作对演艺设备生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核心技术的产品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制造、工程企业的经营质量与经营规模,引领其做大做强,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在2011年首次开展了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文化市场司做为支持单位的“中国演艺设备行业强企”评选活动。2011年度评出20强;2012年度评出23强。
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工程质量,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于2012年再全行业开展了“中国演艺设备行业优质工程”评选活动。2012年度评选出19个优质工程入选项目。
1.3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
协会于2005年启动“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工作。截至2013年8月,共完成了15期企业等级评定工作,340家企业的604个单项获得了等级评定证书;并举办了15期等级评定技术培训班,近3000人参加了培训。等级评定工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提供了量化考核依据,为提升演艺设备工程质量、建立健全行业工程企业资信综合评价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规范市场环境的建立。该项工作在行业和社会中认可度、影响力和公信力稳步提升,并在2011年7月获得了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肯定,被认为:“有效发挥了行业协会对推动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和行业的广泛好评”。
1.4演艺设备行业资质、资格培训与评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与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合作开展“演艺设备系统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的培训与测试,从2012年起正式启动。
培训与测评打破地域界限,面对全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测评工作完全按《演艺设备系统工程项目经理测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其公平、公正、公开和权威性。
测评工作自2012年至2013年6月共培训人员415人,取得资格证书339人。行业此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为行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有益于推动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
“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PALM EXPO)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主办,每年5月至6月在北京举行。展览会囊括了当今世界演艺设备领域的高新科技和最新产品,规模居全球同类展览会第二位,亚太地区之首。2013年的第22届展览会吸引了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700家企业参展,展馆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观众总数超过5万人。
2.1中国国际演艺设备与科技论坛
“中国国际演艺设备与科技论坛”是PALM EXPO展览会的系列活动之一,至2013年已举办了11届,得到文化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体育局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论坛针对行业技术发展中的焦点和难点,或配合国家大型文体活动的开展,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设计师展开研讨交流。论坛参与的国际性、主题的专业性和探讨的前瞻性日益增强,有力地传播了演艺设备领域内的进步理念和技术,促进了技术进步与市场发展,在国内外演艺领域取得良好的反响。
2.2全国演艺设备技术信息交流、贸易洽谈会
“全国演艺设备技术信息交流、贸易洽谈会”是生产商、经销商、工程商和用户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传达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宣传贯彻协会工程方针、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媒介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生产商、经销商、用户和专家、学者参加,对建立、完善、繁荣中国演艺设备市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2013年展会,在举办“第47届全国演艺设备技术信息交流、贸易洽谈会”的基础上,本届展览会首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外商贸恳谈会、海峡两岸贸易恳谈会、加大邀请国外专业观众的力度,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的合作,以实现由“联谊”走向“商贸”,实现各方资源的优势互补,共同促进行业的发展,拓展行业的发展空间。
3.北京艺海智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1技术服务
协会开展送技术上门,邀专家授课、为会员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研发、工艺改进、攻关能力。协会开展了剧场工艺技术咨询服务,先后承接完成了北京二七剧场、北京舞蹈学院剧场、太原万达广场剧院、三亚万达娱乐中心剧场、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去南区剧场、四川省遂宁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和曼谷中国文化中心等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以及福建省龙岩会展中心大礼堂的测试验收项目。
4.《演艺科技》杂志社
《演艺科技》杂志(原名《演艺设备与科技》)于2004年1月创刊,是文化部主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主办的综合性科技期刊。
杂志坚持“实用与前瞻共存,科学与艺术交融,专业与综合并重,技术与商情结合”的办刊方针,面向演艺领域科研、设计、生产、应用第一线,覆盖文化、广电等相关行业,截至2013年7月,共出版了85期刊物和3种论文集,刊登了千余篇重要文章,集中反映了本行业的创新科技成果和企业的发展。
常设机构
5个职能部门:
①综合部/办公室、②宣传与市场部、③技术与评定部、④展览部、⑤财务部
组织章程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英文名为:“China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简称“CETA”
第二条 本会制定的会徽,是本会的标志。
第三条 本会是由从事演艺设备的生产、经营、科研、工程等单位和对我国演艺设备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本会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不断推进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体制完善、机制合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的协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本会的发展方向和实现目标是,在全行业中实施两项战略,达到四项要求,实现一个目标。两项战略:实施行业科技化、标准化、规范化战略,实施产品品牌战略。四项要求:大力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着力发展生产力;集中优势,整合资源,生产优质产品,创建民族品牌产品;规范企业和行业管理,健全行业资信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一个目标:将中国演艺设备行业建设成高科技、集团化、国际化的新型产业。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东楼C座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1、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演艺设备行业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检测认定工作。组织开展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及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开展个人职业技能资质评定。
2、推广先进技术,开展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3、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及相关经济技术展览会。
4、组织全国演艺设备技术信息交流、贸易洽谈会。
5、组织举办“中国国际演艺设备与科技论坛”及其他专业技术研讨会。
6、主办《演艺设备与科技》杂志,建立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向广大会员和业内人士提供行业资讯。
7、组织行业内专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开展技术攻关工作。
8、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考察国(境)外同类型展览会和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了解国际专业技术发展趋向。
9、对全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
10、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承担其他社会团体和本会成员委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艺设备行业,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演出团体、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承认本会章程,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简介等资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单位会员。
2、凡对我国演艺设备行业有较大贡献、较大影响的个人和行业的专家,承认本会章程,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长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被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发给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单位会员证书和会牌;个人会员发给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4、有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5、有要求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诚信守法,严格自律,维护本会声誉。
3、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4、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5、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6、有宣传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团结发展的义务。
7、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两年(含两年)以上,经书面通知和提示后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受到司法机关查封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以差额或等额选举方式,选出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负责召开,其职权是:
1、决定临时发生的紧急事项,事后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备案;
2、对拟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某些重大问题,预先提出供决策的参考意见;
3、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是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的工作班子。
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能是:
1、组织实施本会章程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3、保持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的心声,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或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决算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本会财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或挪用,不得用于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贷款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活动
地区组工作
2005年,协会按照会员单位地域分布成立会员地区组。协会为地区组开展活动制定了“八十字指导方针”,即:以推动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管理规范、队伍建设为目标,以开展信息交流、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协作为主要内容,以会员需求为出发点,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因地制宜第开展有地区特色的活动。14个地区组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开展了服务会员的一系列活动。
申请入会
单位申请入会的程序和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艺设备行业,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演出团体、大专院校等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所获荣誉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被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2:32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理事成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