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简称CMLA),是由全国从事海商、海事、经贸、保险及法律工作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专业性民间团体。
发展历史
2024年9月6日,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厦门联络处揭牌成立。
主要职责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向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就海商法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为我国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海上保险和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组织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出版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研究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中国海商法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成立。
建设宗旨
其宗旨是:为了推动我国海商法的发展和海商法制的健全,并协同其他国家的海商法协会为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在国际范围的统一做出贡献。
组织机构
秘书处设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以及理事会选举的其他常务理事组成。中国海商法协会设有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日常工作。中国海商法协会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和主要研究范围如下:
1、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
3、海上保险专业委员会 4、防止海运欺诈专业委员会。
5、争议处理程序专业委员会。 6、国际海事委员会联络委员会。
7、内河航运法规专业委员会。 8、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
《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设于大连海运学院,负责年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此外,协会还出版季刊《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定期送发给会员。
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国各有关单位及海商法各界人士可根据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海商法协会。
一九八九年四月七日,经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简称CMI)批准,中国海商法协会取代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中国会员协会。
2024年9月6日,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厦门联络处在厦门成立。
理事成员
中国海商法协会第十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会长
李祝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党委委员
副会长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庭长
魏 东 交通运输部 法制司司长
顾 超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秘书长
叶红军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
杨运涛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物流事业部/集团北京总部副部长
邹志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许民强 大连海事大学 校党委副书记
李玉泉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李 海 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 主任
宋迪煌 汇仲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顾问
杨良宜 Philip Yang § Co.,Ltd 海商法专家
尹东年 上海海事大学 教授
高宗泽 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孟于群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原总法律顾问
刘国元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原商务总监
王海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深专家
吴焕宁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 原民四庭副庭长
王春阁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总法律顾问
秘书长
陈 波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
副秘书长
胡 方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审判长
马 琳 交通运输部 法制司条法一处处长
杨 磊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部副总经理
吴津涛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物流事业部/集团北京总部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
默燕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王国华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院长
齐 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副处长
常务理事
余晓汉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审判长
单红军 交通运输部 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白飞鹏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翟 娟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部总经理
秦 岭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志文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
张永坚 大连海事大学 教授、博导
胡正良 上海海事大学 教授、博导
徐国平 上海海事大学 教授
杨建国 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 处长
张文广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 主任
李连君 礼德齐伯礼律师行 合伙人律师
杨运福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主任
陈柚牧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杨文贵 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
祝默泉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李晨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高移风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陈向勇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主任/管理合伙人
郑田卫 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主任
郑晓哲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汉波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于 涛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小雄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吴亮明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田 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
胡志辉 广州润溢海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丽英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博导
邓瑞平 西南大学 教授
傅廷中 清华大学 教授
何丽新 厦门大学 教授、博导
郭 瑜 北京大学 教授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博导
理事
郭载宇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审判员
李桂顺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审判员
黄西武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审判员
罗德麟 交通运输部 水运局二级巡视员
李宏印 交通运输部 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建新 交通运输部 救助打捞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郑 伟 中国贸促会 法律部副部长
王承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兼秘书长
李 虎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冯建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货运保险部副总经理
张 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核处副处长
鲍为民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刘英娜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物流事业部/集团北京总部风险管理中心高级经理
邢乃群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
李晓枫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胡巨胜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监部高级经理
汪 洋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部高级经理
孙津生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部专员
蒋跃川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
朱作贤 大连海事大学 教授
李天生 大连海事大学 教授
张鹏飞 大连海事大学 教授
沈秋明 上海海事大学 教授
高俊涛 上海海事大学 副教授
于耀东 上海海事大学 副教授
郑 睿 上海海事大学 副教授
陈黎明 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 经理
李 民 礼德齐伯礼律师行 合伙人律师
林翠珠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戴玉鑫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何建华 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沈晓平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荆维航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蒋敬业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王 骏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执行管理合伙人/权益合伙人
夏 慧 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金玉来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阎 冰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李辉滨 浙江天展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邵静姝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吕 静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主任
傅晓强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范 愉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 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法律部/合规部副总经理
高 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助理
刘云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法律合规部兼教育培训部总经理
潘 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杨子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律部总经理
刘 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副总经理
朱之红 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总法/高级工程师
马晓东 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庄玉成 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韩培学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风险与合规部副总经理
朱迈进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顾 琪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务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陈文穗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法务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徐嘉骝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商务部副总经理
崔寄语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张文娟 广州润溢海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范晓波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廖艳嫔 中山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刘 苇 西南大学 讲师
曲 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副教授
马卫东 青岛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
李光正 山东交通学院航海学院 院长
李志民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谢德华 中国拆船协会 会长
刘宇彤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副总经理
组织章程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简称CM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海商、海事、海商法及其相关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中国海事、海商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以及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中国法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为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的国家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讲座活动,交流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向政府、有关机关及社会就海商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三)组织协会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办好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指导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协会会员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
(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了解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海事、海商工作及相关工作或在本协会所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协会会员推荐;
(二)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v除按规定自动退会外,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经本协会提示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给协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向协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产生,也可以特邀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构成和产生办法如下:
(一)协会团体会员可推荐一至五名理事候选人;
(二) 协会个人会员在海商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可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销、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专业委员会任期两年,其组成应精简、高效、便于工作。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可采取协会按项目预算拨付基本费用和专业委员会自筹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学术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 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
(四)协助协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五)随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可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候选人由主席轮值单位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轮流提名候选人,也可以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对协会有重大贡献和在海事、海商、海商法及相关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士为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两年。副主席可以接受主席委托履行主席职责。
主席缺任期间由轮值单位副主席或依次由下一顺序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召集秘书长会议,就协会重大事项提出工作预案,处理协会的日
常事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按照《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