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
北京市山寨社团
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注册于2005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汽车易损件领域惟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本着“引导行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提升自我”的理念,参与政策制定与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系列化专业培训和行业发展信息与数据,搭建业内交流与合作平台,致力于推进汽车易损件事业与发展。
服务内容
政策协调。为企业与政府搭建沟通平台,并通过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等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行业培训。通过从业人员认证培训体系,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资讯整合。通过协会网站、电子通讯和《汽车易损件》月刊并传递各行业资讯,帮助企业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脉搏。同时,保持与中央、地方媒体的紧密合作。
行业研究。通过行业统计和专项调查,发布多项报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涉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调研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行业自律。以《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章程》、《汽车易损件行业道德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准则,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本着“引导行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提升自我”的理念,参与政策制定与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系列化专业培训和行业发展信息与数据,搭建业内交流与合作平台,致力于推进汽车易损件事业的发展。
主要领导
协会顾问徐建一祁玉民周亮
会长
执行会长 :赵英志
常务副会长:王其凯
副会长宋春华陈耀辉朱福寿孙洪良
秘书长王计 靳立强 吴天祥
汽配商务部部长赵杰
副秘书长;王夫建李方勇李书福王明胜
2协会宗旨
协会以推动汽车易损件在中国的发展为己任,以会员服务为核心,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政策协调。为企业与政府搭建沟通平台,并通过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等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合作。以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会议、中国汽车易损件展览会等活动为平台,推动行业合作交流与发展。
行业培训。通过从业人员认证培训体系,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资讯整合。通过协会网站、电子通讯和《汽车易损件》月刊并传递各行业资讯,帮助企业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脉搏。同时,保持与中央、地方媒体的紧密合作。
行业研究。通过行业统计和专项调查,发布多项报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涉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调研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行业自律。以《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章程》、《汽车易损件行业道德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准则,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本着“引导行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提升自我”的理念,参与政策制定与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系列化专业培训和行业发展信息与数据,搭建业内交流与合作平台,致力于推进汽车易损件事业的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carwearingparts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WP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汽车易损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汽车易损件在中国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发布行业标准;
(四)经授权开展专业资格认证;
(五)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七)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十一)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易损件企业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会员是指地方汽车易损件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汽车易损件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登记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工作条例
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行业政策协调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行业政策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接受理事会领导,并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由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中积极参与行业政策协调、贯彻落实的会员代表自愿组成,代表各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和意愿,向协会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组织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委员会宗旨为:遵守《章程》、本条例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正立法,公平执法。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和企业内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中,代表本行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研究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动态及出现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四)根据本行业情况,对现有的政策法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五)贯彻落实协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本委员会工作决议;
(六)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委员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包括企业委员、社会团体委员和专家(个人)委员。企业委员应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易损件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委员应为地方汽车易损件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专家(个人)委员应为从事或关注本行业发展和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任期五年。
第七条上述企业、团体和专家(个人)申请加入本委员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委员还应该是所属行业或区域的代表性企业。团体和专家(个人)委员应了解汽车易损件行业的现状和特点,并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企业和团体委员代表本人应由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二)承认并遵守《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积极参加协会和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等的行为;
(四)自愿提出申请。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委员会表决或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委员接到批准通知后办理手续,颁发委员证书。
第九条委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本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表决权;
(三)出席委员会年会,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本工作条例以及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代表所属行业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照规定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七)支持委员会工作,推荐新委员。
第十一条退会
(一)委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并交回委员证;
(二)对严重违反《章程》、本工作条例,损害委员会名誉的委员,经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并向协会理事会通报;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年会和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四)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委员,将收回委员证,在委员会内部通报,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变更
企业和团体委员代表如离开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所在单位要及时提出书面变更通知,推荐新的代表人选,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重新换发委员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总干事。
委员:若干名,由协会各行业积极参与政策协调活动的会员组成,首届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被提名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届期内会员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加入,按委员会程序增补委员。
主任:1名,由现任理事会主席担任。
副主任:2-5名,由委员自荐,经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按委员会程序每年可增补一次。
总干事:1名,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配合委员会联络和各项工作实施。
第十四条主任职责
主任:作为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召集人,主持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代表委员会出席或主持协会主办的相关活动。
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委员会某方面的工作;收集委员建议和意见。
主任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常务议事机构,执行委员会决议,审议入会申请和做出临时性工作决议等。
第十五条换届
委员会每五年举行换届选举,与协会会员大会届期同步,全体委员参加:
(一)换届会议召开前,委员会向本届全体委员征询继续担任委员意见;向相关会员单位发出邀请函;向相关会员单位通报委员增补事项。主任委员会根据上述汇总情况,结合委员任期内遵守《章程》、本工作条例和行业自律的表现,提出下一届委员会候选委员名单,报协会秘书处确认。
(二)首任主任在换届会议上汇报本届委员会工作,听取委员意见后,宣布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三)协会秘书处依据上届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委员名单,确认到会委员资格,依据本工作条例和协会相关规定,宣布新一届委员会成立。
(四)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
(五)委员会换届完成后,向协会理事会通报,颁发新一届委员证书。
第十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委员会负责。工作小组根据专题设立,由相关的委员或委员单位其他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组长在工作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参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如特殊原因不能到会,须请假并正式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到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委员应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意见或授权他人。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可经过协会授权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委员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重大政策建议,应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报告。
第六章条例修改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修改由委员提出议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活动所需开支由协会提供,同时接纳国内外企业和团体的赞助。
第八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由于委员会运营出现《中国汽车易损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终止。终止决议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终止后的资金,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由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兼任。委员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指导,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工作条例的修改由委员提出议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1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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