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水利政研会,涉外交往中称中国水文化研究会,英文简称CWCS。经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机20101号),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中国水利体育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组建办公室,同时履行三个协会(研究会)秘书处职责。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发展联络处、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长兼任。
建设宗旨
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水利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当好水利部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4)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5)在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6)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7)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8)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9)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10)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成员
第八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如下:
会长:孙晶辉(提名人选)
会长:张印忠(提名免去)
名誉会长 敬正书
副会长 刘学钊、王星、郭孟卓、杨德瑞
曾大林、袁建军、成京生、
张渝生(常务)、张秀荣
秘书长 殷万维(2024年7月提名人选)
副秘书长 赵爱国、傅新平
分支机构:设第一学组、第二学组、第三学组(流域)、第四学组(企业)、第五学组、第六学组(勘测设计)、第七学组(水文)共7个学组。
会员组成: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张仁杰
职务任免
2024年7月,中共水利部党组决定:免去
郑宇辉的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长职务,提名
殷万维作为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长。
新增职能
为有效整合协会资源,提高协会整体实力,加快推进协会规范化发展,经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机[2010]1号),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中国水利体育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组建办公室,同时履行三个协会(研究会)秘书处职责。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发展联络处、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长兼任。
组织章程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水利政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for Water Sector,缩写为CIPWS。在对外交往中称中国水文化研究会,英文全称是China Water Culture Society,缩写CWCS。
第二条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国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和谐的研究环境,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求真务实,认真切磋,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讲求实效,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督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邮编100053。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在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六)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十)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部属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订阅本会会刊,为本会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四)审议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按地域或专业分设学组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1人在内)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行解除。理事、常务理事由原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会长的人选,还须依干部管理权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