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China Prosecutor’s Feder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CPFLA),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由热爱文化艺术、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的检察人员和地方检察文联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标志着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正式成立的中国检察官文联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胡忠,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主席祝春林,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会长李玉成,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会长胡克惠以及文化名人吕厚民、莫言等出席会议。
张耕表示,中国检察官文联的成立,对检察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他提出了检察文联的九项工作任务:抓好检察艺术创作,抓好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抓好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抓好载体创新,抓好检察文化艺术人才建设,抓好舆论宣传,抓好检察文联组织体系建设,抓好检察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抓好检察文联自身建设等。
据悉,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84人组成的中国检察官文联第一届委员会。37人当选为中国检察官文联常务委员。
会徽释义
一、会徽主体图形为“文”字,由“检察”二字的第一个字母“JC”交叉组合而成,既寓意“文联”之意,又表明文联的主体是检察官;阔步前进的人形架构寓示检察文化旺盛的生命活力。
二、图案外框取中国印的方形框,表示检察文化和中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文字顶部的圆点和方形外框,寓意“无规矩不成方圆”的法治精神。外框由8条段线组成,寓意检察文联的各专业协会在检察文联的团结带领下,齐心协力为繁荣检察文化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三、会徽图形采用红黄蓝三原色,昭示着检察文化艺术园中百花盛开、万紫千红。
主要职能
作为检察机关检察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的联合组织、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助手、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纽带和加强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决心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团结、带领广大检察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检察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满足广大检察人员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文联联络、协调、服务职能作用,紧贴检察工作,深入检察实际,大力开展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服务检察机关、服务检察队伍、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成立前后,先后在湖北召开了检察文化暨法治文化理论研讨会,组织了检察职业道德主题摄影比赛,参与筹办了全国检察机关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人民检察事业制度创立80周年书画摄影展览和文艺晚会等重大活动,积极服务于检察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组织结构
常委会
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51人)
马丽莉(女) 马愿军  王少峰  王成波 王满春  韦亚力(女)车承军  占 堆(藏族)
石少侠  卢乐云  叶亚玲(女) 白泉民 曲云清(蒙古族) 多力坤·玉素甫(维吾尔族)闫建成
严 明  吴松寿  宋寒松  穆红玉(女) 张本才 张志杰 张国臣  张幸民
张勇玲(女) 张道发  李雪慧  杨 明 杨学工  汪 敬  肖 卓  陈 武
陈凤超  陈怀安  陈晓颖金连山林建华(女)  郑京水郑鲁宁  胡尹庐(女)
南东方 徐汉明  郭 彦  郭兴旺 高保京 高继明  崔明生  彭忠学
黎光明 戴 军
委员会
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94人)
马长城  马丽莉(女)  马红彬  马愿军 王少峰  王玉杰 王成波  王满春
王漪清(女)文 岚(女)  韦亚力(女)车承军 占 堆(藏族) 龙 梅(女) 石少侠  卢乐云  叶亚玲(女)  白泉民 白新萍(女)  任小青(女) 孙 丽(女) 刘 彦  刘 萍(女) 刘铁鹰
曲云清(蒙古族)吕立峰  华芝和(女)多力坤·玉素甫(维吾尔族) 闫建成  朱 隽  严 明  吴松寿 宋立新  宋寒松  张书华  戴 军张本才  张志杰  张秀峰  张国臣 张幸民  张勇玲(女)  张道发 李 辉 李郁军 李雪慧 杨 明 杨学工 杨洪梅(女) 汪 敬  沈桂吉  肖 卓 肖 杰  陈 武  陈玉庆 陈凤超 陈怀安 陈晓颖 幸 生 周永平 周代洪 金连山 林建华(女)  苟守吉 郑京水郑鲁宁  胡尹庐(女)  南东方 赵安金 赵志刚  赵 信 种松志
徐汉明  徐哲劲 郭 彦  郭兴旺 郭清君 高保京 高继明  高象华
崔久明 崔明生 覃匡龙董安庆彭忠学焦海涛  蒋瑞杰  谢鹏程
雷玺禄 谭 勇 黎光明 穆红玉(女)  戴 军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中国检察官文联,英文名称为China Prosecutor’s Feder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英文缩写为CPFLA。
第三条 本会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由热爱文化艺术、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地方检察文联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团结、凝聚检察文化艺术队伍,积极开展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发现、培养检察文化艺术人才,为推动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繁荣发展,提高检察队伍综合素质,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国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检察文化艺术新人,不断壮大检察系统文化艺术队伍;
(二)组织和支持检察系统文化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积极开展文化艺术创作、展演、交流、比赛、研讨、评论等活动,对全国检察系统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各文化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介,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三)研究、探索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及其规律,分析、解决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经验,使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队伍建设;
(四)积极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社会各界沟通联系,不断扩大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界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五)反映广大检察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单位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联;
(三)个人会员为热爱文化艺术并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须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和便利条件;
(六)请求本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四)单位会员应按时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单位会员的重要人事变动,应报本会审查备案。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经本会核实,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选举、任免程序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单位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委员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委员会委员的候补人选;
(四)决定本会顾问、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设立本会各专业协会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工作机构;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的,其缺额可由原单位会员或有关方面重新推选,由主席办公会提请委员会批准为委员的候补人选,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是本会领导机构,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的候补人选;
(二)根据主席办公会提名,决定本会各专业协会会长的候选人选;
(三)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顾问、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并由委员会予以确认;
(四)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决定设立本会各专业协会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工作机构,并由委员会予以确认。
(五)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八)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席办公会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四节 主席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席办公会职权是:
(一)提名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的候补人选;
(二)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决定本会各专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
(三)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决定本会顾问、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并由委员会予以确认;
(五)提出设立本会各专业协会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工作机构的建议;
(六)决定秘书处各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决定本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十)指导和协调本会各专业协会、本会各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一)提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的议题;
(十二)处理本会日常重大事项;
(十三)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主席办公会会议由主席提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情况特殊,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在副主席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本会各专业协会的工作;
(四)对秘书处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
(五)提名本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对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具体承办主席办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秘书长提议,提请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七节 专业协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协会。各专业协会受委员会领导;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受主席办公会领导。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组成。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会员会费的收取,按照本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事件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的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2A级。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告.中国社会组织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06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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