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是1999年经保监会批准在北京正式成立的组织。
主要职责
核共体作为一种承保高风险业务的合作保险形式,已经在促进我国核保险事业和核电事业发展方面显示出它的优势。它能够有效集中我国境内的核保险承保能力,并通过加强与国际核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业务往来,使我国核保险需求更好地得到满足,核风险得以进一步分散,运营模式逐步规范化和国际化。看来,采用共同体这种国际上承担核保险责任的通行做法经营管理我国的核保险是比较成功的。
成员组成
成员公司包括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简史
20世纪50年代以来,核电站以其高经济性的特点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核电站的复杂性、危险性也成为公众极为关注的问题。为了给核电站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核保险联合体应运而生。核保险联合体就是集中国内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各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分摊损失,为核风险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险,保障核电事业顺利发展的一个组织。
核保险联合体运行初期,承保核电站的经验不足,各国核保险联合体在承保范围、条件、保单涉及等方面互通有无,互相协助,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随着核保险联合体的发展壮大不断完善,这是其他保险业务所无法比拟的。
各国核保险联合体遵循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各国核保险联合体临分业务经营准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核保险联合体成员所接受的份额必须是净自留责任,任何成员不得为其承担的风险进行分保,而且核保险联合体不使用任何中介,这样就能将费用控制在最低水平上。这种做法的最终受益者是客户。
我国核电站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自1986年兴建第一座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以来,相继兴建了岭澳核电站、秦山核电站、田湾核电站等。为了能够顺利地在国际市场为大亚湾核电站安排分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向以英国核保险联合体为首的国际核保险联合体提出申请,希望成为该组织一员。国际核保险联合体组织对中国核工业和保险市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调查后,接受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申请。鉴于人保公司是当时中国保险市场上惟一的一家保险公司,以人保公司为主体的中国核保险联合体于1989年正式成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引进,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意味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为加强国内各公司的合作,集中全部核风险承保能力,以便加强与国际核保险联合体组织的合作,保障中国核电事业的腾飞,1996年5月中国核保险联合体主席吴小平向国内各财产险公司发出邀请,此举得到了各公司的积极响应。1999年5月11日,“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经保监会批准,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成员公司包括: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