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非营利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机质协)是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下、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指导下,经民政部注册登记,从事全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组织。是政府在机械工业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上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参谋。拥有直接会员近千家,有100家重点骨干企业、20家省市、中心城市地区机械质协、3个跨省市区域的工作站的组织网络。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3967K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党建工作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证书有效期:2023-04-03至2028-04-03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姜卫东
成立登记日期:1993-04-09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行业自律 技术交流 专业培训 咨询服务 编辑书刊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发展历史
中机质协经历了六届理事会。原机械工业部副部长陆燕荪曾担任过中机质协三届理事长,原机械工业部副部长沈烈初也担任过中机质协副理事长,中国工程科学院院士、中国质量管理之父刘源张多届担任中机质协顾问,目前三位领导仍担任中机质协名誉会长。现任会长是曾任哈尔滨市副市长,为国家质量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张维德同志。副会长由优秀企业家、质量管理资深专家组成。 中机质协自成立以来,始终围绕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机械工业的质量方针、政策、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机械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工作。
业务范围
 ――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质量管理教育,质量管理人才培训,专业技术咨询;
――组织推进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QC)和信得过班组及有关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开展、交流、成果展示和表彰;
――组织全国机械行业卓越质量经营的推进、总结、交流、先进企业的经验成果展示;负责机械行业质量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组织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交流先进成果推广;
--调查研究全行业质量管理的工作情况,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论著和资料,为政府行业、企业 提供信息服务;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机械产品的社会监督、用户评价;
--开展国际间的质量管理合作与交流;
――政府委托和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成立意义
中机质协是全国重点行业协会,在全国质量管理工作中多次被上级部门评选为优秀质量管理协会。自成立以来,机械工业部门的主要领导何光远、邵奇惠、于珍等部长都给予了高度肯定和充分重视。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地方都设立了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和相关组织,并拥有一批专业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秘书长队伍,每年一次的全国机械质协秘书长联席会充分体现了行业质量管理的组织力量。
中机质协组织的行业质量奖活动,每年都有一批优秀企业自愿申请,积极参加,形成了中机质协以优秀企业为主体的骨干队伍。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中机质协组织的QC小组等有关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使全员参加的质量管理活动得以实现。 中机质协设有秘书处、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用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有综合管理办公室、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群众性质量管理工作部、教育培训部、咨询诊断部、学术研究部、国际交流部、可靠性工作委员会、中小型企业质量工作研究会。他们是一支组织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热爱协会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善于攻坚克难的工作队伍。为协会在国际、国内工作中,与时俱进,永不停步提供了保证。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机质协”)。英文译名CHINA MACHINE BUILDING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MQ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质量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的、致力于发展全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事业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党和国家在机械工业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上联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质量工作者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联系企业、顾客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机械工业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为实现机械工业的质量振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机械工业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团结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弘扬质量文化,提高质量意识,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管理的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方法;
二、调查研究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状况和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机械工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用户满意和产品可靠性为目标,促进实物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全行业开展追求卓越质量经营,鼓励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实施名牌战略,创用户满意产品活动;
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评选工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评选机械工业质量信得过班组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六、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学术研究,评选优秀著作和论文,总结、交流、推广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七、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各级质量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和推动各地区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加强与机械工业各专业、行业协会的联系,紧密合作共同推进质量工作;加强与科研院校和质量管理专家、学者的联系,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
八、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普及现代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加强机械工业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九、开展机械工业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活动;
十、开展机械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反映用户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一、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论著和资料;
十二、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并加以创新;
十三、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不分隶属部门、地区、所有制,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都可以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一)多年从事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工作,在理论上深有造诣,在实践上经验丰富者;
(二)在质量管理上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成绩显著者;
(三)在提高质量上有显著成绩者;
(四)热心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论著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协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五、批准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签署有关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审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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