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成立于1993年,英文名称“China Fashion Association”(简称“CFA”),总部在北京。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由服装及时尚业界设计师、专业人士、知名时装品牌、时尚媒体和模特经纪公司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合计2000多人(家)。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时装艺术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职业时装模特委员会、时装评论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陈列设计专业委员会、品牌工作委员会和时尚买手委员会等九个专业委员会。 2010年,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通过民政部评估,获得4A级社会组织称号。
交流活动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举办的中国
时装周是海内外知名品牌和时装设计师发布时尚新品、展示设计风格的国际舞台。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颁发的“
金顶奖”是中国时装设计师的最高荣誉,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设立的
中国时装文化奖是品牌企业和设计师、时装编导、
时装模特、时装摄影师、专栏编辑、化妆师的年度时尚大奖。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先后与法国、意大利、英国、德国、西班牙、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等时装及时尚组织建立了双边关系,并与日本时尚协会、韩国时装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亚洲时装联合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设立的“面料与时装合作俱乐部”是纺织与服装、国内与国外企业商贸合作的桥梁。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ashion Association”(简称“C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服装设计师、服装教学研究和服装制作的专业人士以及相关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市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强横向联合,开展学术交流,规范职业标准,推动设计转化,促进中国时装和时尚产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举办时装作品发布会和服装专业展会;
(二) 组织服装职业培训、技术交流、专业讲座和国际会议;
(三) 举办中国国际时装周和中国国际成衣周;
(四) 加强国际间时装及时尚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 宣传普及时装基础知识,传播国内外时尚信息;
(六) 建立时装设计创新体系,发布服装流行趋势;
(七) 建立时装设计师评价体系和时装设计比赛规则;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时装设计师及时装模特评选活动和时装设计比赛;
(九) 加强时装设计师和时装模特职业规范,依法保护时装设计师和时装模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和专业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遵守会员条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支持本会的发展,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议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比赛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团队
执行主席: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