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正式成立于2001年4月,是经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并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
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
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由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健康发展。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社会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协会简介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健康发展。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社会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历史沿革
1983年3月,国务院决定把有色金属工业企事业单位从
冶金工业部划出来,成立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全国重点有色金属生产、流通企业和科研、设计、学校等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全国其他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
1998年4月23日,国务院决定,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建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在机构改革期间,仍负责管理原公司所属企业,待组建企业集团之后,再实行政企分开),该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2001年2月19日,撤消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2001年4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标志着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时任国务院副总理
吴邦国为协会成立发了贺信。有色金属局原有的一部分职能由政府宏观综合经济部门负责;一些为行业服务的职能,政府授权由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承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先后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联系。
2023年4月消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
领导关怀
2001年4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京成立,它标志着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时任国务院副总理
吴邦国为协会成立发了贺信。
2007年9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
曾培炎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康义会长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汇报》上的重要批示:有色金属工业是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潜力大任务重。要抓住当前行业效益比较好的时机,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增长方式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进步,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12年8月25日,国务院参事室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促进铝应用高层论坛。论坛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马凯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促进铝应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指出了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把大力开拓高端铝材应用市场作为稳定产业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行业协会要加强组织引导,企业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他同时指出,要用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长远眼光,探索把握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律,切实转变我国原材料工业发展方式,加快实现由原材料大国向原材料强国的转变。
2016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坚持不懈扩大有色金属应用,重点扩大铝的应用”,同时,要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落实扩大市场应用等方面工作。
2019年12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干部大会。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党建局局长肖宗辉宣布了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书记调整的任免决定:葛红林同志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书记。葛红林在讲话中说: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
刘鹤同志和
王勇国务委员对我做好协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有色协会工作寄予厚望。
2021年2月,国务委员
王勇同志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作出重要批示,并表示祝贺和问候。王勇指出,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希望有色金属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协会“三服务”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在引领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融合中积极探索、建言献策,全面从严加强党的领导和协会自身建设,扎实推动有色金属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有色金属工业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路线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逐步实现行业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有色金属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共十项: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
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咨询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双边或多边各类协议的组织和实施,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组织刊物
组织评奖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发起并设立,旨在推动有色金属工业科技进步,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最高科学技术奖。
竞技比赛
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推动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机械冶金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举办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班组长综合管理技能竞赛: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主办,中铝集团、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中国铜业联合协办。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班组长综合管理技能竞赛是全国有色行业班组长最高级别的竞赛,竞赛本着“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交流、以赛促提高、以赛促发展”的理念,发挥竞赛对班组长队伍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更多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基层管理人才,推动有色金属行业海内外企业高质量发展。
所获荣誉
被
民政部连续三次评为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并被授予“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领导班子
党委书记、会长
葛红林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范顺科
驻会副会长
贾明星(常务)、王 健、段德炳、朱景兵、陈学森
副会长
段向东、敖 宏、焦 健、陈海斌、王先成、王普公、成东全、吕正风、刘 冰、许 波、阮 英、孙瑞文、李 炜、李国红、李黑记、吴群英、张 刚、张 波、张永利、张国华、陈胜光、陈景河、林 榕、周南方、郑高清、郎光辉、钭正刚、奚正平、曹建国、龚华东、崔红松、韩守礼、霍 斌
秘书长
段德炳(兼)
副秘书长
戴 山、许 允、李宇圣、李德峰、王吉位、赵卫肃
法定代表人
贾明星
新闻发言人
陈学森
历任领导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一、二届理事会领导班子:
康义 高德柱 王恭敏 潘家柱 钮因健 周菊秋 吴金生 赵家生 蒋维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领导班子:
葛红林 范顺科 贾明星 王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陈学森组织结构
协会部门
所属单位
所属分会
代管协会
协会领导
党委书记、会长:
党委常委:贾明星 王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陈学森
驻会副会长:
贾明星(常务)
王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陈学森中共有色协会委员会委员、纪检委员会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15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中国共产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5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田锦川 杨军民 范顺科 周新珉 戴 山
第四届党委常委
葛红林 范顺科 贾明星 王 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陈学森
党委书记
葛红林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纪委副书记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社会工作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s://www.chinan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开展“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有色金属工业优质工程评选表彰”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本会刊物,开展咨询;推广科技成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加盖公章);
2.申请入会单位企业简介;
3.《中国有色金属行业企业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40人,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4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自律机制,有效依靠行业组织解决行业发展和治理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规范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有色金属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结构调整,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有色协会”)根据民政部等相关部委文件精神和有色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中国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本公约设立、推动和实施单位是有色协会。
第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自律的宗旨是在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制定与实施符合国家大政方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行业自律规定与办法,维护社会利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支持依法合规经营,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和企业的正当诉求。
第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靠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行业自治与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协调,发挥“指导、服务、沟通、协调、监督、自律”的作用,做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行业利益的统一,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统一。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行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规定,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政策的基础上,行业企业与有色协会一起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去产能、调结构,实施节能减排,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行业自律。
第六条 引导和组织全行业弘扬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树立顾全大局意识,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合法经营、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狭隘偏见、恶性竞争和损害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 指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按照《有色金属工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通过对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预警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提出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目录,及时、有效地指导行业经济运行,为推动行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的经济运行预测。
第八条 深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标准体系,加快推进行业信用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推进并引导全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加快推进行业低碳减排工作,为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鼓励行业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智能制造水平,加快产业升级,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第十一条 加强团结协作与沟通联系,在信息交流、产能控制、避免恶性竞争和产品配套等方面形成共识和合力,共同维护行业效益的稳定增长。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参与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国际通行的标准规范,努力维护行业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倡导行业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遵纪守法。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努力增强大局意识,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行业、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优质高效。热爱岗位工作,维护行业形象和利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谨求实、踏实认真、勤于实践,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坚持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对外泄露标有密级的文件及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尊重知识产权,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技术、专利、成果的转让。
第十七条 勤于学习,善于创新。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点,积极学习新思想、新理念,运用新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案。鼓励创新创造,始终保持包容与开放的心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廉洁自律,杜绝腐败。坚持以德立身,时刻保持秉公用权、奉公守法,正确处理公与私、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做到公私分明。遵守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各项工作并积极协助行业企业开展反腐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2021年4月6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有色协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有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21年4月6日